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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没有办理交付手续或未领取钥匙,物业服务费由谁支付?何时起开始支付?
发布时间:2021-01-20 17:46:26 Wed  来源:杭州网杭州通客户端

岁末年初,伴随着众多商品房住宅小区建成并竣工验收,业主们满心欢喜,能够拿到新房钥匙过个开心年。近日,收到房屋交付通知书的张大姐却对自家的新房不太满意,现场验房后发现一系列精装修质量问题,因此没有现场办理收房手续,而小区物业却催促其尽快缴纳物业服务费。

房屋购买人未领取房屋钥匙或未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由谁支付?何时起开始支付?对于张大姐等业主的疑问,我们联系到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来详细解答。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据物业监管处负责人介绍,依据目前条例,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由开发商与购买人签订,交付的主体应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具体交付事项应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来确定。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人未按交付通知日期前来办理交付手续,视为相应商品房已交付”等相关内容的,则该商品房的物业服务费等费用自开发商发出的书面交房通知载明的交付日期和费用支付日期起支付。

另外,在商品房交付时,购房人对房屋及装修、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且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委托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开发商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返修期间由开发商承担全额物业费。

作者:记者 郭鑫 通讯员 房轩中  编辑: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