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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认定 区块链技术电子存证具备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8-06-28 18:07:23 Thu  来源:杭州网

杭州网讯 今年大热的区块链技术,已经慢慢渗透到各个行业中,法院当然也不会错过更不会抵制。

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并明确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审查判断方法。

全国首次确立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审查方式

本案中,原告华泰XX公司为证明被告深圳XX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发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原告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了侵权网页的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该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的压缩包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

该种以区块链技术作为电子数据存储、确保数据完整性的方式,是互联网技术与电子数据存证的新融合,给机构创新、维权模式创新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体现电子证据发展新趋势。

最终该院认为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自动抓取程序进行网页截图、源码识别,能够保证电子数据来源真实;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可靠性;在确认hash值验算一致且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前提下,作出了该种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本案侵权认定的依据。法院认定,深圳某公司构成对华泰一媒的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

“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具有开放性、分布式、不可逆性等特点,其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存储平台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稳固性的优势,在实践审判中应以技术中立、技术说明、个案审查为原则,对该种电子证据存储方式的法律效力予以综合认定。”杭州互联网法院承办法官说。

“一键连接 轻松存储”全国首个电子证据平台上线


当前,金融纠纷案件中的“开户信息、交易记录”,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著作权转让电子合同、软件源程序文档、侵权网页”等越来越多的案件事实需要通过电子证据予以证明。

但作为一种形成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电子证据与书证、物证等传统证据相比有着巨大差异,电子证据存在着“虚拟性、脆弱性、隐蔽性、易篡改性”的“先天不足”。

和区块链技术的原理一样,电子证据平台是在证据和审判之间建立的一个专门的数据通道。它实现了与各个电子数据来源接口的无缝对接,各接口可以把电子证据以数据摘要形式提交平台进行安全传输和存储。

在诉讼中,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原文时,平台会对电子数据原文和已保存的数据摘要进行自动比对,判断是否有过后期篡改,从而用来辅助验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电子证据平台这一创新模式有效解决了电子证据存储难的天生缺陷,为人民法院依法审核电子证据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作者:记者 许佳炜 通讯员 吴巍   编辑: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