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浙江省禁毒委员会在省公安厅召开了全省毒情形势新闻通报会。通报会除对浙江毒情形势相关情况一一通报外,浙江省禁毒办常务副主任、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总队长吴益中还向媒体记者介绍了一种名为新精神活性的物质。
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第三代毒品”或实验室毒品,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或全新设计和筛选而获得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危害性。
伴随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物流寄递业便利条件,新精神活性物质被国际制贩毒犯罪集团不断研制、获取和走私、交易,并在世界范围迅猛蔓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流行滥用,不仅严重影响吸食者人体健康,还易引发危害社会治安等恶劣后果。
2015年10月1日,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禁毒办联合制定《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正式施行,列管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2017年,公安部、国家食药监局、国家卫计委联合两度发出公告,增加列管8种芬太尼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对打击新精神活性物质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依据。
浙江省是全国重要的化工基地和国际贸易口岸,也是化工产品电子商务大省,存在较大新精神活性物质违法犯罪风险隐患。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禁毒工作的系列重要部署,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省政府办公厅把治理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列入禁毒工作重要内容,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新精神活性物质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治理工作。
加强源头管理,增强防范控制能力
《意见》将涉及化学品实验、生产、经营的环节列为新精神活性物质防控源头,着力在化学品科研活动安全管理、经营企业信息排查、生产监管以及非法工厂、窝点防控等方面加强防范。近期,我省将组织对全省化学实验室进行排查摸底,对化学实验室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着力督促各化学实验室建立并落实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核磁共振波谱委托检测备案制度,并动员各化学实验室遇到性质不明的新化学物质应主动向有关监管部门申报。下一步我省还将推动对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医药中间体等化工产品品种的调查,希望省内有关企业予以支持、配合。
遏制非法流通,提升管控工作效能
《意见》着力完善了互联网化学品信息平台、国际化学品寄递渠道和国际小额资金收兑网点的监控、管理。督促我省互联网化学品信息平台建立内部禁毒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用户实名认证管理规定,依法、依规经营互联网化学品服务平台,主动开展信息巡查管理工作,防止网上发生管制化学品违法交易、交流活动;推动物流寄递企业落实“收件验视、实名寄递、过机安检”三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快递行业禁毒主体责任,严厉整治三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国际寄递非法揽件、违规设立协议客户帐号和利用协议客户账号违规寄递等行为,依法追究涉毒问题严重的快递企业责任;防范借用他人身份证明或银行帐号进行资金转移行为,防止个别银行网点发生不认真核对取款人身份、纵容借用他人身份证明或银行帐号收取国外汇款的行为。
实施动态监测,提高预警研判水平
职能部门将利用国际禁毒合作机制,及时掌握新精神活性物质发展态势,同时加强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着力构建包括互联网、化工企业、毒品检测实验室等多渠道的信息来源,提升动态监测能力。
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
各级公安机关将深入开展案件线索的调查和侦破,严厉打击涉及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深入排查我省化学品研究、生产、经营、运输、进出口等环节存在的管理漏洞,不断倒逼完善管理制度。
浙江省出台实施《意见》是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针对禁毒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开展防范治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核心内容是推动省内各地、各职能部门认真执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杜绝各方面管理漏洞。
《意见》明确了全链条、全环节治理的策略,明确了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和预警监测等方面工作架构,明确了打击整治决心,加大监测排查力度,并建立了联合会商、赋权履职以及追责奖励等工作机制。预计2018年底初步建立新精神活性物质治理工作框架,到2020年底形成较为完善的治理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