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网红餐厅吃饭排队有黄牛卖号,热门演出有黄牛倒票,甚至专家门诊也需要黄牛帮忙抢票……但没想到,在打官司这件事情上,也有黄牛存在,人称“司法黄牛”。杭州萧山的毕女士在经历一场交通事故后,就在住院时接触到了一个“司法黄牛”,打着“法律咨询”“打官司包赢”“代办鉴定”等旗号来“帮忙”。要不是承办法官及时提醒,她就要被这个黄牛“坑”了。
遭遇交通事故后,有人主动来“帮忙”打官司
2017年底,杭州毕女士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住院治疗期间,经人介绍认识了咸某。
“你这样的情况,我之前遇到不少,帮人打官司索赔,我很在行的。”咸某声称自己可以帮毕某打官司,但需收取除了医药费之外赔偿款的10%,另外还要收取5000元至6000元律师费。咸某说的有模有样,毕女士将信将疑把证据原件交给了咸某。
2019年12月底,毕女士向咸某了解事情进展。咸某称案子已经在月初起诉至杭州萧山法院,但毕女士问起起诉内容时,咸某却说不清楚。毕女士及其家属觉得此人不靠谱,车祸至今拖了这么久却进展不大,便打通了法院的司法服务热线。
“法官,你说的这些起诉状材料上的签名都不是我签的,我没有签过名,也没有按过手印。你说的授权委托书上的郑律师我更不认识了……”毕女士这才发现,民事起诉状、赔偿费用清单、授权委托书上“毕女士”的签名及手印均非自己所签、所捺,起诉内容也不是自己的意思表示。
与毕女士的通话中,法官向毕女士告知了法律咨询途径、诉讼流程、诉讼方法等,提醒毕女士要保护自己权益,远离“司法黄牛”。
没过几天,毕女士马上联系咸某撤回起诉。咸某却称已经做过伤残、“三期”鉴定,毕女士需支付鉴定费1900元,如果想要回证据原件的话就要找律师郑某。后毕女士通过微信联系上郑律师,按郑律师要求签订《解除委托协议》,通过快递才取回了证据原件。
自始至终,毕女士不晓得这位咸某除了姓名以外的其他信息,没有见到过郑律师本人,当然,前期也未曾授权委托郑律师起诉。
“司法黄牛”露了马脚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在向毕女士的调查询问中,查明案涉诉状落款“具状人”、赔偿费用清单落款“清单提供人”、授权委托书中落款“委托人”处毕女士的签名及手印,均非毕女士本人所签、所捺。郑律师向法院提供的《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协议》上载明的“因双方相距较远,本准许开庭时再补签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诉状签名等事项,现均无须补签”也印证了诉状、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材料上的毕某签名和手印均非毕女士本人所签、所捺。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该案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遂依法裁定驳回该案以毕女士名义提起的诉讼。
另外,法院认为,律师郑某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存在“办理委托手续中未与当事人面签诉讼材料;明知诉状和授权委托书均非当事人签名、捺印后仍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诉讼程序,浪费当事人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不排除与‘司法黄牛’勾结、违规拦案”等违规行为。为了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8月26日,萧山法院向建德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
对于咸某的身份情况、违法行为等,萧山法院将在进一步查清后作出相关处理。
远离“司法黄牛”套路 起诉、理赔最好亲力亲为
起诉状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要递交的重要材料。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起诉状的具状人处签名或者捺印。书写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录笔录。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捺印、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他人在未取得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在起诉状具状人处代签的,会造成原告主体不适格,将被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冒充他人在起诉状上签名、捺印的,还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妨碍司法。
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司法黄牛”经常打着“法律咨询”“代办鉴定”“打官司包赢”等旗号,利用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民事、刑事等赔偿标准、鉴定流程、诉讼程序等不熟悉,凭借信息不对称,通过非法代理、分成、买断等方式,牟取高额费用以及不正当利益。
为避免陷入“司法黄牛”的套路,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时,应选择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进行咨询或寻求代理,如若经济困难无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当地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当然,也可以通过12368司法服务热线向法院咨询,避免因轻信“司法黄牛”,费时费力还费钱,最终损害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