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个人竞价指标数量动态调节机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个人竞价平稳有序开展,遏制竞价价格非理性上涨,根据《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制订个人竞价指标数量动态调节机制实施办法如下:
一、个人竞价指标数量动态调节方式
(一)每月竞价当日报价活动结束(15时),由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竞价系统按预设条件自动判断是否触发个人竞价指标数量动态调节机制。
(二)个人竞价指标数量通过对当期个人竞价增投指标的方式进行调节,增投数量为当期指标数量的50%。
(三)个人竞价指标数量动态调节机制触发后,按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二、个人竞价指标数量动态调节机制触发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情况时,触发个人竞价指标数量动态调节机制:
(一)当期个人竞价参与报价人数达到当期指标数量的两倍。
(二)当期个人竞价所有参与报价的竞买人的平均报价高于上期个人竞价所有参与报价的竞买人的平均报价。
(三)截至竞价当日报价活动结束(15时),系统状态个人竞价最低成交价达到或超过前12期个人竞价最低成交价的最高值。
(四)截至竞价当日报价活动结束(15时),系统状态个人竞价最低成交价达到或超过当期个人竞价所有参与报价的竞买人的平均报价的1.3倍。
三、用于个人竞价指标数量动态调节的指标管理
(一)每个配置周期用于个人竞价的增投指标从历年个人和单位已失效的更新资格或逾期未使用的更新指标中获得。
(二)竞价组织机构在当期竞价结束后,公布个人竞价指标数量动态调节结果等信息。
(三)触发个人竞价指标数量动态调节机制后成交的竞买人与其他成交的竞买人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