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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送女儿进杭州幼儿园 他做了这件事 被行拘!
发布时间:2018-06-08 12:55:21 Fri  来源:杭州网


女儿到了上学的年纪,可眼看着报名时间马上截止了,却因为不符合入学标准而入不了学,这可急坏了这位爱女心切的父亲。

女儿无法上学 爸爸动了歪主意

在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打工的郭某有一个3岁多的女儿,想把女儿送到就近的幼儿园上学,但是入园的条件是孩子需要有居住证。

而孩子有居住证的前提是父母都要有,郭某的妻子因为没有工作,没有办理社保,因此也就没有居住证,这就意味着女儿的居住证暂时也是办不了的。

可是6月3日就是入园的截止时间了,心急如焚的郭某便动了办理假证的心思。

6月1日,郭某在街上看到墙上贴的办理假证的小广告,于是心一横,打通了小广告上留的电话……

跟对方简单的沟通了之后,郭某还是有点不放心,决定再考虑一下。

6月2日,离报名截止时间只剩下1天的时间,郭某最终决定加对方微信,双方以550元的价格成交。

材料审核 发现问题

6月3日上午,郭某收到了对方寄来的快递,其中包括孩子的居住证以及一张流动人口登记表。

拿着材料,郭某来到了幼儿园提交给了幼儿园老师,其中包括孩子居住证复印件,流动人口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假的暂住证

之后,幼儿园工作人员将所有材料提交给了杭州市大江东公安分局新湾派出所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新湾派出所民警在流动人口登记表中并没有查到郭某女儿的信息,于是怀疑证件可能存在造假嫌疑。

因为郭某女儿的居住证上显示的是萧山公安分局,通过和萧山公安分局对接发现不存在相关信息,该居住证属于伪造证件。

6月5日下午,在确定了郭某所提交的材料为伪造证件之后,新湾派出所民警将郭某带回了派出所调查。

郭某对自己办假证的事情供认不讳,帮郭某办理假证的人正在进一步寻找中。

目前,郭某因涉嫌购买伪造的证明文件被大江东公安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伪造相关文件、证件的后果?

在本案中,郭某购买伪造的流动人口登记表明确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该条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在面对孩子入学问题时,很多不符合入学的条件孩子家长,都曾想过用这样的方式来“碰碰运气”。房产证、户口本、出生证明、身份证……买个假的先交上去再说,殊不知,购买这类证件,面临的后果更加严重!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警提醒,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只要伪造或买卖虚假证件、证明文件便构成犯罪。

现在杭州公安机关的信息化管理建设做得十分仔细、全面,任何伪造的内容都无法逃过系统的核对,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


作者:记者 李建刚 通讯员 马冰冰  编辑:陈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