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今年上半年开始,杭州城西某大型超市在进行数据分析时发现,猪肉损耗较大,满打满算也还是超出了正常损耗的范围。“这当中一定有猫腻。”店长决定好好调查一番。
通过多次监控回查,他们发现在该超市卖肉专柜的邹某有重大嫌疑。今年6月7日晚7时左右,超市通过监控发现邹某再次到了存放猪肉的冷鲜库,割了一些肉放在了他的货架上,超市随后立即报警。
在警方面前,邹某承认了盗窃超市猪肉的犯罪事实。
原来,邹某其实是某食品公司的员工,被派在城西这家大型超市卖猪肉,超市有两个猪肉柜台,一个是超市自营的,一个就是邹某公司派驻的专柜。但这个专柜和超市存放猪肉是在同一个地方,超市的冷鲜库,这样,邹某有了可乘之机。
邹某说,自己的收入是保底工资加销售提成,每个月大约有7000元以上,好的时候上万。但这当中他要自己承担卖肉的损耗,为了降低自己的损失,多拿提成多赚钱,从今年3月开始,他每个月都会到超市的冷鲜库,从超市自营的猪肉上割下一些来,每次10多公斤左右,他想超市的肉多,每次只割一点,超市肯定发现不了。可他没有想到,每次这么一点,三个月下来,积少成多,从3月份开始到6月7日晚被抓,邹某先后分27次盗窃猪肉,合计竟偷了近600斤猪肉,价值达10000余元。而且,他每次偷的肉都是根本不愁卖的好肉(白条肉的中段)。
因涉嫌盗窃罪,邹某今天被西湖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承办检察官说: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认为,小偷小摸,数额不大,构不上犯罪。而实际上,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每次盗窃金额不大,但只要达到多次,也是构成犯罪的,何为多次,司法实践中,两年内盗窃3次(含3次)以上,即达多次,就构罪了。
所以,莫以恶小而为之,量变会引发质变的,贪小便宜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