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周某闲来无事,使用“鱼雷”到桐庐分水的天溪湖水库炸鱼。鱼没有“抓”到,却触犯了《刑法》。9月28日晚,“雷霆2号”行动首日,桐庐警方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对周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周某今年62岁,一直在桐庐分水打工。几年前的一次偶然机会,在临安老家以每个5元的价钱向流动商贩购买了3个“鱼雷”,之后一直放在家中。前段时间,周某无意中在网上看到用“鱼雷”炸鱼的场景,觉得这样抓鱼来得容易,就想到了家里放着的“鱼雷”。于是,周某骑着电瓶车来到天溪湖水库,准备炸点鱼吃吃。周某先将一个“鱼雷”点燃扔到水库里,过了3秒钟后“鱼雷”爆炸。周某看到水面只浮出了一些小鱼小虾,觉得很失望,就换了一个位置准备继续炸。正当他准备扔第二个“鱼雷”的时候,被库区工作人员发现,并报了警。
面对民警的调查,周某如实承认了使用“鱼雷”炸鱼的违法行为。但在调查中,民警发现了一个细节:周某使用的“鱼雷”比以往查获的“鱼雷”体积大很多,威力也更大。于是,民警判断这种“鱼雷”很有可能是爆炸物。于是,民警立即将“鱼雷”送往专业机构鉴定。经过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使用的“鱼雷”属于火发火爆炸装置,已构成刑事犯罪。周某怎么也没想到,使用“鱼雷”炸鱼竟然触犯了《刑法》,后悔不已。
警方提醒:鱼雷属于一种自制爆炸装置,有一定爆炸威力,使用“鱼雷”炸鱼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还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广大市民应明辨非法爆炸物,勿以物小而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