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还记得那个曾经被网友评为“杭州最好吃的糖炒栗子”的方林富炒货店吗?因为一个“最”字,炒货店吃了20万元的罚单,之后炒货店不服,起诉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和杭州市市场监管局。
时至今日(5月23日),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方林富炒货店诉被告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进行了宣判。
方林富签字
“最”字惹来20万元罚单 炒货店委屈不服
方林富炒货店是一家个体工商户,由方林富和妻子共同经营,主要卖炒栗子、山核桃、瓜子等炒货。
2015年11月初的一天,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炒货店存在违反广告法的行为,遂进行调查。
工作人员到达该店铺后,发现店铺西侧墙上印有两块“方林富炒货店 杭州最优秀的炒货特色店铺”、“方林富 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内容的广告;店铺西侧柱子上印有一块“杭州最优炒货店”字样的广告牌;店铺展示柜内放置有两块手写的商品介绍板,上面分别写了“中国最好最优品质荔枝干”和“2015年新鲜出炉的中国最好最香最优品质燕山栗子”的内容,展示柜外侧的下部分贴有一块广告,上面写了“本店的栗子,不仅是中国最好吃的,也是世界上最高端的栗子”;对外销售栗子所使用的包装袋上印有“杭州最好吃的栗子”和“杭州最特色炒货店铺”。
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调查认为,方林富炒货店在经营场所内外及包装袋上发布广告,并使用“最好”、“最优”、“最香”、“最特色”、“最高端”等绝对化宣传用语,违反广告法的规定,遂作出责令停止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炒货店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罚款数额过高,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维持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
该炒货店仍不服,诉至西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20万元罚款 在处罚数额的裁量上存在明显不当
关于罚款数额,西湖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对广告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除了应适用《广告法》的规定,还应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原告的广告违法行为既要予以惩戒,同时也应过罚相当,以起到教育作用为度。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过罚相当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还规定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本案20万元罚款是否明显不当,应结合《广告法》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所需要保护的法益,以及案件的具体违法情形予以综合认定。
法院认为原告的案涉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对此处以20万元罚款,在处罚数额的裁量上存在明显不当。
最终,西湖法院判决,变更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处以罚款20万元”为“处以罚款10万元”;撤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复议决定。
处罚10万元 方林富表示99.9%会继续上诉
审判结束后,原告辩护律师李军民说:“制止违法行为应是给予最少的伤害来使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也应按照'比例原则’,我对这次的审判结果已经挺满意了,至于要不要继续上诉,要看方先生的意见”。
方林富则表示这次审判结果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在被记者问到是否还会继续上诉时,他说“99.9%会继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