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宁波人应阿姨,因患肝硬化,1月3日入住浙一医院进行肝移植手术。目前总医疗费用22.2万元,医保基金支付了12.6万元。
肝病是当今社会比较常见的病种,而在浙江省医保制度建立初期,综合考虑肝移植技术成熟程度、手术预后、基金支付能力和卫生经济学等多重因素,肝移植手术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及术后长期抗排异治疗费用没有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但是从今年开始,为最大限度避免终末期肝病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发生,激励医疗机构合理确定手术适应症和控制费用,浙江开展了肝移植术医保按绩效支付试点。
据悉,这项政策保障对象限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的浙江省户籍患者,对于非浙江籍人员,需要满足在接受肝移植术前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的患者。
省人力社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肝移植技术对医院的技术要求较高,目前试点阶段手术医院包括浙医一院、浙医二院、树兰(杭州)医院、宁波李惠利东部医院等4家省内医疗机构。试点期限为5年,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
从支付方式来看,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患者出院时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70%结算,出院后存活满1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20%再次结算;出院后存活满3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10%再次结算。
18周岁以上患者出院时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90%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1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5%再次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3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5%再次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