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聚餐喝酒可要小心了!城西的吴某受朋友之邀聚餐饮酒,之后一人骑电瓶车回家,结果却不幸溺亡,于是死者家属将同桌饮酒者7人一起告上法庭。
近日,西湖法院一审判决了该案,其中5人共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共计20余万元。
多次大量饮酒,独自骑电瓶车回家途中溺亡
2016年2月底晚,刘某和自己的5个朋友一起吃饭,接到同住的室友吴某电话,得知吴某还没吃晚饭,便邀请吴某也来吃饭,吴某应邀前往,席上喝了一斤黄酒。
饭后,大伙又一同去KTV唱歌,吴某又喝了些啤酒。
唱完歌后,有两人先回了家,吴某和刘某与剩下的几个朋友又一起去吃夜宵,期间喝了一瓶劲酒。喝到半夜,大家才分头回家。
吴某和刘某及刘某朋友金某三人,一起打车回到最先吃晚饭的地方。因为吴某之前是借了电瓶车骑来赴约的,要把车骑回去还给人家,刘某和金某劝说了两句,见吴某十分坚持,而且又没有醉得厉害,便同吴某道别,各自回家了。
结果,过了几天,他们才知道,吴某当晚并没有回到家,而是溺亡在路边的一个水塘里。
吴某的家人没想到等到的是吴某丧命的消息,伤心不已,遂将与吴某一起吃饭的7人都诉至了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43万余元。
法院:一同饮酒,彼此间就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庭审中,各被告都觉得很委屈,吴某虽然是受到刘某邀请来吃饭、唱歌、吃宵夜的,但是除了刘某,其他人都不认识他,席间他们也没有灌酒、拼酒。
刘某和金某认为,吴某的死不能全怪他们,他们已经劝说吴某不要骑车回家,但是吴某自己坚持这么做。
西湖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虽无法确定吴某掉入水中溺亡的具体原因,但根据公安机关在其血液中检出的酒精含量,可以推定吴某在过量饮酒状态下控制及自我保护能力降低,加之对周边环境缺乏了解而落水溺亡。
聚餐的组织者和参与者虽然与吴某不认识或不熟识,但是除了先行离开的两人,其余5人一同饮酒到深夜,彼此间就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不使其他共同饮酒人受到损害或陷入危险,如提醒、劝诫、照顾、看护、帮助等。
同饮酒的5人共承担20%民事赔偿责任,如何界定?
对于同桌喝酒人的责任界定,西湖法院解释说:其中,作为聚餐组织者的余某和金某对吴某的提醒、劝诫等注意义务应略高于其他人。
金某除作为组织者之外,其和刘某是与吴某最后分开的,二人却未能对吴某酒后欲骑行电动车的想法和行为进行有效的制止,放任吴某独自离开,未尽到对饮酒者照顾、看护、帮助的注意义务。
刘某是聚餐的人里唯一熟识吴某的人,也是他邀请吴某参加聚餐的,但未注意到吴某在分开后未及时返回住处,也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与吴某本人及其家人取得联系。
因此,上述这些人对吴某过量饮酒后溺水而亡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
而先行离开的两人是受邀参与聚餐、唱歌,与吴某并不熟识,且在唱歌结束后即已离开,也没有证据显示共同饮酒人之间存在强制灌酒、斗酒、拼酒等加害行为,故二人不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过错责任。
同时,死者吴某本人作为成年人,应预见饮酒过多的风险,但其与刘某等人连续饮酒,未能严格控制饮酒量,且酒后欲骑行电动车回住处,不注意安全,是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吴某对造成其死亡的事实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酌情确定由余某承担3%,金某承担5%,刘某承担8%,另外两个参与聚餐的人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余某、刘某等5名被告共赔偿吴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余万元。
法官提醒说,共同饮酒人彼此间因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而负有一定的不使其他共同饮酒人受到损害或陷入危险的注意义务,如提醒、劝诫、照顾、看护、帮助等。也就是说同桌喝酒,应做到不劝酒、不灌酒,相互提醒,相互关心,对于醉酒的人,应该安全护送其到家,或者安排好人陪护到其酒醒,或者通知家属领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