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对所属组织的行为,像奖金分配方案、评估决策不满怎么办?上访?追着领导诉苦?昨天,浙江工商大学出现了一种新的方式:校内争议裁决。
“根据《浙江工商大学校内争议裁决办法》规定,浙江工商大学首场校内争议裁决会议——公开评审朱清老师与所在部门年终奖金发放争议事件,现在开始。”主持人话音刚落,场内霎时安静下来,9位裁决委员会的“娘舅”各就各位。这是学校举行的首场校内争议裁决会。
12月17日下午1:30,浙江工商大学听证大厅内气氛凝重。
校内争议裁决的申请人是该校老师朱清,申请原因是学院在分发2007年度贡献奖时,他被扣除了大部分,向学院相关负责人提出疑义,得到的答复不够令人信服。
裁决过程类似于法庭的案件审理。根据议程,首先进行调查。申请人朱老师首先被请到了现场,陈述申请争议裁决的事情和申请理由。陈述完毕,朱清老师暂时离场,朱老师所在部门的负责人被请到了现场,陈述对于争议的理解和辩护。聆听了双方的意见,程序进入第二阶段,裁决委员会取证、双方辩论。然后进入会议休息,裁决委员会成员离会讨论、分析事件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内容。最后,主持人当场宣布裁决结果,并被告知五天内送达书面裁决结果,也就是校内的终审结果,申请人不得再就此事在校内提请裁决申请。
随着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在教学、科研、管理、生产经营、社会服务等工作中,教职工与其他校内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的矛盾、争议也越来越常见。如何解决这些矛盾?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一旦争议发生,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教职工因没有一套完善的救助途径,只能向学校领导告状,甚至有些争议拖上几年都不能解决。
如何确立一种公正而有效的校内争议解决途径,并能体现教师自治的民主管理方式?为此,浙江工商大学建立了国内高校首个校内争议裁决制度,于2008年出台了《浙江工商大学校内争议裁决办法》。
与之相连接与配套的是设立了浙江工商大学校内争议裁决委员会,由教职工自己组成“娘舅陪审团”,自己来处理有关的校内争议。根据《办法》规定,校内争议裁决委员会由通过抽签产生的学校7至9名教职工代表组成,学校建立裁决委员会成员库,人员包括学校副高职称以上教师和副处级以上的管理人员;工会、纪监部门负责人及校法律顾问为固定成员,其余成员在每期裁决会前由秘书处从裁决委员会成员库中随机抽取。裁决委员会独立对争议事项进行裁决,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其作出的裁决决定具有终局性,裁决委员会决定作出后,裁决决定必须执行,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决定撤销、变更之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再申请校内裁决或申诉。
对于这一模式,浙江工商大学校长胡建淼认为:“它既维护了学校的管理秩序,又实现了学校管理中的教职工自治,还将校领导从处理各种纠纷的事务中解脱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