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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企业和第三方公司都罚!
发布时间:2024-01-08 16:47:47 Mon  来源:杭州网杭州通客户端

环境保护验收是环境保护工作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关系到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和环境治理效果的评估。近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发现,杭州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公司”)涉嫌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行为,并通过该案件进一步发现杭州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在为其提供验收检测服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并查办。

原来,杭州富阳分局执法人员在核查该公司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材料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办理排污许可证(根据名录和环评要求,企业属于重点管理,应当办理重点管理类排污许可证)而办理了排污登记,且在分拣工序未建设配套布袋除尘设施及污泥未按要求存入污泥暂存区情况下,委托检测机构为其出具“三同时”验收监测报告。2023年1月16日,其组织相关专家对其分拣、处理一般工业固废生产线项目进行自主验收,并作出验收合格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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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一线索,富阳分局联合拱墅分局执法人员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调取原始数据发现该检测机构在对环境公司进行“三同时”验收监测时,明知该环境公司分拣平台未安装集气罩并接入布袋除尘器,仍对撕碎、分拣流水线配套布袋除尘器排气筒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结果;明知污泥暂存间污泥堆放未满足75%的工况下仍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结果,且原始存档监测报告与提供给环境公司的验收监测报告内容不一致。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

该环境公司作为主体责任的建设单位在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验收后,责任意识缺失,对验收流程和内容把关不严,导致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即投入生产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富阳分局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责令企业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1万元并对直接负责人处罚款8万元。

同时,第三方服务公司也应加强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向委托方提供专业、科学、规范的服务,严守行业底线,不能为了承揽业务一味迎合建设单位,甚至不惜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检测机构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富阳分局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责令企业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6.65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处罚款2.66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同时,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据悉,此案是富阳分局首例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非现场手段查处的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环境违法案件,在发现环境公司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线索后,富阳分局及时固定书证物证,面对专业性较强的检查报告技术规范问题,通过加强部门联动合作和业务科室专业指导,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作者:通讯员 姚杰 记者 许佳炜   编辑: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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