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近日,江干城管直属中队通过在违建项目现场进行无主公告的方式依法告知违建当事人处理时限,解决了“无主”违法建筑执法难、处置难、耗时费力的困境。
案件追溯至去年六月。
2018年6月,中队接到群众反映称天城路84号存在一处建筑涉嫌违建,执法队员到达现场后发现,此处原有大楼旁搭建了一处建筑物,为钢架和砖混结构,层次一层,经测量,建筑物长8米,宽3米,高2米,建筑面积达24平方米。经查,该处建筑未经规划许可。
违建建筑
房屋使用中 无人承认违建
该处建筑物紧挨某菜馆而建,而建筑物使用人正是该菜馆老板。队员开具文书要求菜馆老板接受调查,老板表示,“这个菜馆是我2010年向某酒店租赁的,当时菜馆边上的建筑物在承租时就已经有了,不是我们造的,我们租下来以后只是作为仓库在使用。”
而后,队员向菜馆老板提到的某酒店了解情况,酒店负责人表示,其2006年向社区承租天城路84号整栋大楼,2010年将地上一层转租给某菜馆,截至转租给某菜馆前均未发现有该处违章建筑。随后,队员又从该处房屋产权人某社区了解到,当初出租给酒店时并没有违章建筑。
因案情时间跨度大,为查清违建行为人,执法队员前往江干区规划分局调取航拍图,令人意外的是,航拍图上并未显示该处违建,无法核实违建的大致建造时间,对于违建行为人,队员也无从知晓。
利用航拍图无法查明违建行为人,经多次调查询问,产权人、承租户、使用人三方又均不承认建造该处违建。
送达无主公告 顺利推进案件
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目前,中队已在违建现场进行了公告送达,若当事人在三十日内未主张权利并接受调查处理,中队将按程序移交街道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江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无主建筑的公告
本案适用《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理期限及救济条件,一方面降低了行政成本,保证了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方面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给故意逃避责任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为后期“无主违建”案件查处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