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去年,桐庐警方曾花了整整14天,动用了所有的技术力量,几乎切开了半座山,挖出一具尸体——可怜的大力。
这起失踪案实际是一起非法传销致人死亡的案件。之后主要案犯已经陆续被判刑。
2018年4月19日,桐庐县检察院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对最后一名嫌疑人——郭某某提起公诉,他并非参加杀人埋尸,但却是因为他的一个举动,让大力进入了生命黑暗区。
一通“富春”电话后杳无音讯 三年后警方挖山14天找到他
这是一起因非法传销致人死亡的案件。
被害人大力(化名),1986年出生,湖北人,10年前到四川做了上门女婿,妻子带着9岁的女儿和6岁的儿子生活在四川,而他则常年在外打工。
2014年1月,在杭打工的大力给小姨子打了一通电话,根据描述,当时电话那头很吵,只听清大力支支吾吾地说自己人在“富春”,之后便再没了音讯。
2017年1月春节前夕,连续的雨天,异常阴冷。桐庐县瑶琳镇后浦村大庙自然村的敖岭山上,警方已经在这里整整工作了14天,两台挖掘机几乎挖开了半座山。伍警官的心里越来越没有底,按照陈某某和杨某某指认的埋尸点,他们锁定了一个半径上百米的扇形区展开挖掘工作,如果“人”确实被埋在这里,怎么会找不到呢?
突然,挖掘机停了,紧跟着一个声音打破了这短暂的寂静,“找到了!快来看!”
在技术人员的配合下,被扒开的土层下逐渐显现出一具腐败的尸体。
经侦查机关提取DNA比对,证实这具尸体正是三年前与家人失去联系的大力。
案件回溯 求救电话惹来杀身之祸
在来杭州之前,大力在江西的工地上结识了郭某某,此后的五、六年间,两个人一起四处承揽做隧道工程。
2013年7、8月,郭某某通过熟人打听到在浙江有3个隧道工程可以承揽。到了桐庐,郭某某发现其实并没有什么工程,他被骗入了传销组织,三个月后,郭某某被成功洗脑。
2014年1月初,郭某某以让大力来桐庐包工地做为幌子,把大力带到由“大主任”(传销组织内部称谓,以下同)陈某某等人负责的传销窝点,大力的命运彻底改变了。
门被上了锁。
环顾四周,房间的窗户或被钉上了钉子或被铁丝网封住,白天屋子里拉着窗帘,大力顿觉气氛不对。
据“手机管家”肖某回忆,也许是因为害怕,也许是为了博取他们的信任,来到“家”的一个星期,大力一直“比较配合”。
一天中午,大力主动要求给自己家里打电话“借钱”,肖某便同意让他用免提的方式打电话,一开始,大力只是表达自己“人在富春”,没想到,他趁着周围的嘈杂声,竟说出了自己被传销控制了,守在一旁的肖某立刻把他的手机扔出了房间。
根据规定,陈某某喊来另一窝点的“大主任”谭某某和“小主任”杨某某,准备好好教训他一顿,之后,陈某某便出门了。
“谭某某边扇他耳光边用脚踢他踩他,杨某某在一边帮忙,时不时也会踹他几脚。”根据肖某的口供,大力被打的在地上滚来滚去,样子很痛苦,大约过了十几二十分钟,他昏迷了。
事情闹大了。
陈某某一路往回赶一路给组织里最高级别的总管王某某打了电话,不知所措的他本想让人把大力抬下楼送医院,却被电话那头的王某某阻止了。
当晚,大力死了。
为了掩人耳目,第二天一早,在王某某的指使下,陈某某、谭某某、杨某某到距离案发地20多公里的桐庐县瑶琳镇的荒山上,开始挖坑。
“我们在山上连续挖了2天,坑大概有1米多长,2米深的样子,因为太偏僻,沿途我们折断树枝做记号。”
大力死后第四天晚上8点,三个人把尸体装进了事先找好的编织袋,并用电动三轮车运到山脚下。
“因为天黑,我们找不到原来的路,就一直等到第二天凌晨天亮一点的时候,把他抬上去的。”在回去的路上,他们烧掉了大力的衣物。
“大力的身体上有明确的生前损伤——肝脏破裂,而证人证言显示大力被打后疼得直叫、脸色惨白等都与肝脏破裂的死亡特征相吻合。”据此,赵梅梅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犯罪嫌疑人的伤害行为牢牢锁定在了一起。
由于该案涉案人员较多,时隔多年,使得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存在侥幸心理。赵梅梅在对其他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中发现,王某某、谭某某的供述存在避重就轻、互相推诿的现象。
明晰罪责是准确起诉的基础,通过对40多份讯问笔录,700多页文字笔录的反复审阅和细节比对,案件罪责逐渐明晰,犯罪行为得以印证,经过6个多月的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是涉案传销组织的最高一级领导人员,系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其应当对组织、领导传销组织以及传销组织中其他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谭某某是导致被害人大力死亡的主要人员之一,应当对大力的死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