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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销售贩卖市民个人信息赚2万余元 被判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8-02-07 15:06:59 Wed  来源:杭州网

 
法庭判决现场

    杭州网讯 2月7日上午,一起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在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2017年8月,该案庭审情况杭州网报道链接

    到庭被告人多达40人,除了1人是个人信息贩卖者,其余39人都是个人信息购买者。被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达300万余条,有些信息上住址、车牌号、购房记录等一清二楚。

    信息贩卖者周某是第一被告人,案发前是一名房地产自由经纪人,自2014年开始,周某在日常业务活动中,以购买、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了大量的楼盘业主、车主、股民等各种类型的公民个人信息。后来,周某将上述共计300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项某等多人,非法获利2.6万元。

    而39名信息购买者全部都是销售行业从业者,家装服务、理财产品、培训课程、抵押贷款等都有,且绝大部分是85后、90后,大都为拓展业绩而起意购买。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项某等39人以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指控罪名成立。

    本案中,卖家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同案的买家被告人项某等39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均有合法、正当的工作,基本都以开展业务、提高业绩为初衷,最终实施了本案所涉的犯罪行为,现有证据证明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基本未用于进一步的传播、扩散,且至案发尚未造成引发其他犯罪等严重的实际危害后果,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因被告人周某系本案的源头犯罪,被告人何某系累犯,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宜适用缓刑,其余在案的项某等38名被告人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被告人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余39名个人信息购买者,同样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十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一千至三千元。

作者:记者 洪明思 通讯员 辛法  编辑: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