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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办证难” 杭州加快推进解决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
发布时间:2023-02-10 12:35:23 Fri  来源:杭州网杭州通客户端

不动产作为老百姓的重要财产,在诸多历史遗留问题叠加情况下,如何解决好办证问题成了政府工作重点之一。

2月10日上午,杭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就《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制定情况以及市民关心的重点问题,做了相应介绍和解读。

据了解,《通知》将于2023年2月20日起正式实施,适用于2021年1月4日(含)以前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已建成并转移的住宅项目。

同时,以下六类情况包括存在权属争议;存在重大安全、消防隐患;严重影响规划实施;被列入征收或改造、整治等拆除范围;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被法院查封或者涉及刑事侦查等在内,不在本《通知》解决范围。

此外,《通知》针对前期调研归集的群众高频诉求,特别是拆迁安置房办证、危旧房改善办证、已验收并交付入住的开发建设项目办证、房改房办证等四种类型提出不同措施化解处置。

目前,杭州已开通线上、线下两个渠道解决诉求反映的问题。线上开通专门的“办证遇难、登你来问”诉求归集的二维码。

同时,线下陆续开设“办证难”专窗,大家可持续关注“杭州规划和自然资源”“杭州不动产登记”等微信公众号的近期推送。

针对本次新闻发布的重点内容,以下整理了几个主要问题的回应。

1、《通知》分类处置一共16款,其中安置房类占了七条,与以往安置房办证有什么不同?

《通知》分类处置措施主要针对前期调研时中发现的群众诉求高频事项,那么其中就包括安置房办证。

安置房办证有4个基础前提条件:一是安置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已经办理首次登记,即领出“大证”;二是安置房源的产权主体与安置主体一致;三是被拆迁户已经通过安置核查,完成安置结算;四是被拆迁户就安置房的归属分配达成一致意见,涉及继承的,还要明确继承权归属。

《通知》当中安置房的7个处置措施条款,重点要解决的就是 “谁来核查”“怎么核查”“核查的标准谁来定、怎么定”“调拨、委托安置确认可不可以简化办”等问题。这7个条款有很多创新之处,如要求各区、县(市)明确一个安置核查主体并实行备案,有效解决群众多头跑的问题;如明确实行“分一套、核一套、办一套”的核查模式,突破以往按“户”为单位进行核查结算的“老套路”,已先期安置交付和安置标准范围内的成套房屋就可以办证了。

特别提醒,按照《通知》需要先进行安置核查的,建议直接向安置核查机构,以便更快启动安置核查程序。

各区、县(市)安置核查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可关注“杭州规划和自然资源”“杭州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的近期推送,也可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查询。

2、《通知》对安置房源调拨管理进行了哪些规范和简化?

因征迁需要,当安置主体与安置房源主体不一致时,需要通过调拨的形式将房源从安置房源主体名下转移到安置主体名下,才可安置给拆迁户并办理不动产登记。《通知》从以下四方面对安置房源调拨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简化:

一是在2008年12月8日 (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拆迁安置房统筹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办【2008】18号)出台前签订安置协议的,按“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再核查安置房调拨手续;各区可以按照程序直接办

二是在2008年12月8日后签订安置协议并涉及房源多道调拨的,由市、区两级按权限分别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当前产权主体直接调拨至安置主体名下;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产权主体、安置主体灭失等特殊情况的调拨程序;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安置主体在回迁安置前应先完成安置房源的调拨手续、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再签订安置协议。

3、单位自管房原产权单位是国有企业且现已改制的,如何办理房改手续? 

在国企改制后,主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单位自管房属于改制剥离资产的,移交给房屋所有权应先移交至原产权单位的上级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或者企业主管局(公司)名下,并按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由现产权单位继续与原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承租人如符合房改条件可向现产权单位申请单位自管房房改。

第二种情况是属于改制资产的,房屋所有权应先转移至相关改制文件确定的接收单位名下,并按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由现产权单位继续与原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承租人如符合房改条件可直接向现产权单位申请单位自管房房改。

作者:记者 方建飞 通讯员 杨文龙 林和静  编辑: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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