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保险的普及,一些分红型、投资型等商业保险产品层出不穷。那么这类保险法院是否能强制执行?最近杭州法院就碰到这样一起案子。
马某系杭州富阳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资金周转需要,以个人及公司名义向多家银行及小贷公司借款,因未按约定归还借款被起诉至法院。判决后,墙体公司及马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案件陆续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名下房产在2014年已处置,除两个车位外,未能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正当案件承办人一筹莫展时,总对总线上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马某在多家保险公司有投保记录。执行员立即传唤马某进行调查,据马某陈述,因年份较长,对该些保单记忆模糊,很有可能是向银行贷款时要求办理的捆绑业务,属于商业保险产品,并愿意配合办理退保,用于履行案款。
执行干警立即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经调查核实,马某购买的均为理财险。
在向保险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强制扣划裁定书后,法院依法提取了保单现金价值190余万元,用于清偿马某的债务。
链接: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等,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权益,并非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所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以强制执行的保险产品,法院将依法强制退保,提取被执行人的保单现金价值进行执行,以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