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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一项兴趣爱好,没想到竟然构成刑事犯罪
发布时间:2021-06-04 19:18:15 Fri  来源:杭州网

杭州市建德市寿昌镇的寿昌江是非禁渔区,但是,让老施没想到的是,他在寿昌江里抓了几斤杂鱼,竟然构成刑事犯罪,还成了“杭州市首例”在非禁渔区、非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这是怎么回事?

6月2日晚上,老施带了自制电鱼工具,头戴式电筒,到江边捕鱼,忙活了半天,他收获了5斤多战利品,其中有泥鳅、黄鳝、石斑鱼等杂鱼。

正当他高兴返程准备回家时,老施不知道的是自己已经被民警盯上了。3日凌晨1时10分,老施当场被已蹲守2个多小时的民警抓住。

据了解,55岁的老施是寿昌本地人,他一直就喜欢抓鱼,今年3、4月份以来,他多次到寿昌江流域非法电鱼,每次的收获基本上就是一盘下酒菜,多余吃不完的就在家门口卖掉。

那么大家是不是很好奇,寿昌江流域是非禁渔区、非禁渔期,怎么会构成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建德公安提醒:

电鱼不仅会导致鱼类丧失繁殖能力造成水体污染,被电击后的鱼食用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而且电鱼是高危作业极有可能出现意外伤害,千万不要为一时口腹之欲去非法电鱼

作者:通讯员 王晓娟 记者 李建刚  编辑:徐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杭州市建德市寿昌镇的寿昌江是非禁渔区,但是,让老施没想到的是,他在寿昌江里抓了几斤杂鱼,竟然构成刑事犯罪,还成了“杭州市首例”在非禁渔区、非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这是怎么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