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医疗机构买不到疫情防治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怎么办?
对防控疫情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在省药械采购平台不能保障供应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线下搜寻生产企业,与企业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确保医疗机构临床需求。
六、如何发挥零售药店疫情防控的优势和作用?
为发挥零售药店疫情防控过程中的网络覆盖优势和早期监测作用,2020年2月1日起,全市零售药店对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并实行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并协助做好疫情宣传工作。
鉴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根据杭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自2020年2月8日起,全市所有零售药店暂停向市民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的药品,有这些症状的市民应尽快到医院就诊,进一步加强对发热、咳嗽病人的管理。
七、医疗机构收治的外地参保新冠肺炎或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发生的医保费用如何处理?
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