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新冠肺炎防治中涉及到的医保问题中,广大市民问得最多的几个问题,杭州市医保局做了解答。
一、确诊为新冠肺炎或者疑似新冠肺炎,医生使用了非医保或者超适应症的药品或者服务项目,医保支付吗?
医保支付的。只要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确诊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服务项目是不受医保目录限制的,都可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甲类结算。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医保服务项目目录外诊疗项目”医保编码为LZ001,超适应症使用的诊疗项目对应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医保服务项目目录内诊疗项目”编码LZ00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医保药品目录外药品”编码为LY001;超适应症使用的药品对应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编码LY002。
二、确诊为新冠肺炎或者疑似新冠肺炎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要承担一部分吗?
不需要承担。发生的医疗费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三、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应该尽量少出门减少疫情扩散,有慢性病长期在服药的人员可以一次多配点药吗?
可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避免就诊人员交叉感染,临时性扩大长处方管理范围,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以根据病人实际情况,增加单次处方配药量至12周,以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配药次数。
四、如何减轻收治新冠肺炎或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医疗机构的资金垫付压力?
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已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同时将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
五、医疗机构买不到疫情防治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怎么办?
对防控疫情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在省药械采购平台不能保障供应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线下搜寻生产企业,与企业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确保医疗机构临床需求。
六、如何发挥零售药店疫情防控的优势和作用?
为发挥零售药店疫情防控过程中的网络覆盖优势和早期监测作用,2020年2月1日起,全市零售药店对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并实行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并协助做好疫情宣传工作。
鉴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根据杭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自2020年2月8日起,全市所有零售药店暂停向市民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的药品,有这些症状的市民应尽快到医院就诊,进一步加强对发热、咳嗽病人的管理。
七、医疗机构收治的外地参保新冠肺炎或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发生的医保费用如何处理?
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