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网讯 2月20日,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2·5”道路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批准逮捕。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月13日受理淳安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姜某某的案件材料后,经依法审查认为,姜某某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符合逮捕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对姜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情回顾
2019年2月5日18时50分许,姜某某(男)驾驶浙AH2M6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淳安县淳开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淳开线73km+260m路段(汾口镇宏鲍村)时,撞到道路北侧硬路肩上的行人刘某某、夏某某、鲍某某,造成3人受伤、车辆受损。后3人经淳安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姜某某肇事后弃车逃逸,于19时40分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检测姜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7.8mg/100ml,系醉酒驾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