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员工与老板之间发生劳动纠纷,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其中一方反悔怎么办?以往,若其中一方反悔,另一方只能再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经法院一审、二审,来来回回,少说也要一年,才能拿到最终判决。而这种耗时耗力的局面,近年来在浙江已得到改变。
继2016年1月1日起,浙江正式实施《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之后,近日又出台《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定》,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范围,统一终局裁决尺度。据了解,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规定》对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原则等进行了明确。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对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伤保险待遇赔付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均适用该规定。同时明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作出的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的,仅劳动者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决,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劳动者请求事项均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终局裁决范围,经仲裁裁决全部驳回的,适用终局裁决;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集体争议案件,原则上应当一人一案分案处理;如果不分案处理,单个劳动者的请求均符合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的,适用终局裁决。
据了解,2012年以来,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案件58万件,涉及劳动者90万人,其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办结25万件,仲裁调解率达73%,88%的案件终结在调解仲裁阶段。今年1-11月,仲裁机构处理案件4.6万件,终局裁决率42%,仲裁终结率和裁审一致率达85%。
目前,浙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呈现“两升两降”态势,仲裁终结率和裁审一致率显著提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率和仲裁案件申请执行率逐步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