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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啊!为“示范”自己咋挨打 杭州女子给民警一个大嘴巴子
发布时间:2019-02-28 15:35:08 Thu  来源:杭州网

今天这个案子,堪称奇葩啊,当事女子为“示范”自己如何挨打,竟然给出警民警一个嘴巴子!!

2月20日,一女子在西湖区报警,称被人打了!结果民警到了现场,反而将女子抓了起来,刑拘了!

报警女子姓汤,30岁,绍兴人,现住在西湖区。

当天下午5点多,汤某到玉泉地区的一家公司找人,结果报警称被这家公司的员工殴打了。

玉泉派出所民警姜三海出警至现场。

姜警官看到汤某后,问她:“你怎么被打了,事情是怎么回事?”

汤某开口还没说两句,“啪”一记响亮的耳光打向了姜警官的左脸!

姜警官今年50岁了,平时不管是工作还是为人都是好性子,眼前的这一巴掌,着实让他懵了!

姜警官怕她还有暴力行为,马上反应过来,将其擒住:“你怎么回事,怎么无缘无故打人呢?”

汤某说:“我就示范一下。”

哪有这么示范的?

随后,女子被带到了派出所。

经过玉泉、北山两个派出所的调查,事情是这样的:

汤某去那个公司找人,到公司后她说自己是该公司老总的女朋友,让员工发短信给他们老总。

员工劝她离开,汤某不愿意,员工便将她带到503室。

汤某在503室发脾气,砸了杯子,笔筒、将办公桌子上的东西都砸了,后被该办公室内的章某(化名)打了4个耳光。

被带到派出所后,汤某狡辩称,她打姜警官只是为了示范。

这起事件牵涉到三个案子:汤某涉嫌妨碍公务、涉嫌破坏他人公司财务;公司员工章某涉嫌殴打他人。

目前,汤某因涉嫌妨碍公务,被西湖警方刑事拘留。公司员工章某殴打他人正在进一步取证调查中。

新闻延伸:

骂执法警察,可被直接拘留 !妨碍执行公务,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人员受委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时,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在现场必须绝对服从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因对抗警察而发生意外,应由对抗警察者承担责任。

作者:记者李建刚 通讯员 边巧   编辑:徐洁
2月20日,一女子在西湖区报警,称被人打了!结果民警到了现场,反而将女子抓了起来,刑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