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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肇事 运输企业负责人到底该不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8-07-21 10:58:03 Sat  来源:杭州网


大货车一直以来是公路上最危险的车种之一,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造成较大的伤亡。一方面,固然是因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另一方面,则是当前运输行业货车“挂靠”情况普遍,货车从业人员因利益驱使罔顾安全、运输企业负责人疏于管理,甚至组织指使违法驾驶、逃避监管,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近日,杭州桐庐交警大队就从一起货车交通肇事入手,抽丝剥茧、追踪起源、熟用法规,成功将肇事货车企业负责人陈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移送起诉。此举为深化打击运输车辆肇事犯罪,推动运输行业“以挂代管、只挂不管”乱象治理找到了新的突破口,这在全市尚属首例。

案件回放

两货车相撞,致两人死亡

2018年1月4日凌晨,黄某驾驶皖S2N2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SH505号半挂车在途经320国道桐庐县城南街道乔林路段时,因避让前方车辆操作不当驶入对向车道,与戴某驾驶的浙HE929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浙HE929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乘员2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桐庐交警大队迅速围绕现场勘查、车辆检验鉴定、调查访问、视频监控调取等开展工作,当日即依法对肇事司机黄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中案

指定人员前方“探路”

后方翻牌器车辆组团出行

警方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驾驶人黄某在事故发生后,下车即通过手持对讲机与他人通话,并返回驾驶室内作出某些动作,将垂挂在保险杠上的号牌翻起,存在使用翻牌器的违法行为。  

为何要通过对讲机进行呼叫?为何本该固定的号牌可以自由翻动?警方抓住这些细节问题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通过突击审查犯罪嫌疑人所作的相关细节,初步掌握违法线索,并循线追踪,梳理事发点位周边及沿线的交通监控,掌握了肇事货车所有人陈某驾驶“探路车”在前方探路,指示后方货车驾驶人使用翻牌器干扰躲避电子监控非现场执法、车辆组团出行的违法证据。

固定证据链后,警方提审了肇事车所有人陈某。经审查,陈某对驾驶“探路车”在前方探路,并通过对讲机将公安交警和交通路政等执法部门在路上执法的情况反馈给后方车队,车队使用翻牌器干扰躲避电子监控非现场执法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陈某因指使黄某严重违法驾驶造成亡人交通事故被依法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

延伸思路

该案被定性为安全责任事故

随着调查的深入,警方发现该车队归属于陈某统一管理,确定出车时间、行驶路线,指定人员“探路”、制作翻牌器。陈某行为属于典型的货车企业负责人在利益驱使下,罔顾安全、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公然指使严重违法驾驶的行为。从某种程度考量,陈某未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是此次货车肇事的主要根源之一。为此,警方认真细致研究,拓宽办案思路,启动重大疑难案件会商机制,邀请检察、法院对陈某是否构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进行会商并取得一致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义务界定、证据要点等要求。

3月14日,陈某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5月17日,桐庐县人民法院进行首次庭审,陈某当庭表示认罪。

7月19日,被告人陈某因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据了解,陈某的女儿生日就在近期,每年陈某都会抽空陪着女儿过生日,这次却只能“爽约”了,而且今后近3年内都不能陪在女儿身边了。

公安交警部门表示,以往交通事故一般仅处理肇事驾驶人,肇事运输企业负责人不承担安全管理责任,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无疑助长了运输企业负责人公然指使他人严重违法驾驶的气焰。在这个案件中,陈某作为运输企业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被依法以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全市尚属首例,填补了此领域空白,对今后严惩企业负责人不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具有重大法律示范意义。

交警提醒

这是全市首例运输企业负责人因为监管责任不到位,发生亡人事故后被依法定罪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今后,公安交警部门将延伸打击覆盖面,加大力度彻底追究管理人员特别是法人的管理责任,请广大运输企业负责人切实吸取教训,严格依法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挂靠和承包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清“零”,抵制交通违法,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作者:记者李建刚 通讯员赵鎏杰  编辑:陈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