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又到一年“双十一”, “买买买”的过程让你肾上腺素飙升,始终保持着分泌多巴胺让你快乐。但如果买买买遭遇货不对板,更郁闷的是,还不能要求卖家赔偿,这样的境地你说苦不苦。
近日,杭州的小王就遇到了这么一件糟心事,因为订购的摩托车存在配件不符的情况而打起了官司,但是更让人郁闷的是法院却驳回了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进口配件被替代起纠纷
95后的小王是一家汽修厂的老板,也是一名机车发烧友。
2018年10月初,某品牌摩托车推出新款,小王遂通过微信联系被告车行订购该品牌探险版摩托车一辆,售价为37800元,当日支付定金2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同年10月15日,车行将上述订购的摩托车交付给原告,并开具发票。
2018年10月27日,小王发现该车配置不符合自己的订购需求,并未使用进口减震器,而实际使用的是国产减震器。
小王认为车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车行退一赔三,但是车行予以拒绝。双方自行协商多次并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但均未果。
2018年12月,小王收到厂家邮寄的进口减震器,并更换使用至今。
2019年6月初,小王思前想后还是觉得憋屈,认为车行欺诈,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是否欺诈成焦点
法院受理本案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开庭审理。
庭审中,车行承认案涉摩托车实际配置的减震器确实为国产减震器,但是对于欺诈予以否认,出现上述配件不符的情况系厂家发错货导致,并不是自己有意为之。
并出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车行完全是按照小王的要求向品牌代理商订购并支付费用,车辆到达车行后,按照小王的要求并未拆箱检验,被小王自行拉走组装,在小王发现存在问题时,车行也是第一时间与厂家联系,并告知系厂家发错配件导致,并提出可更换,事实上,小王最终也是更换了配件。
对此,小王并不买账,坚持认为车行存在欺诈的故意和欺诈的行为,坚决要求退一赔三。双方诉辩激烈,僵持不下。
裁判结果: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
一、从订车情况分析:根据车行提交的情况说明及汇款凭证,结合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车行向代理商订购的车辆系摩托车高配版即小王诉称的探险版,并支付了高配版的进货价。
二、从提车情况分析:小王曾发送微信给车行老板要求“到了不要拆,我箱包过来拉”,且小王也认可车行老板按其指示并未拆箱查验,故车行无法在交付案涉摩托车时发现减震器的差异。
三、从事后处理情况分析:发现问题后车行积极联系代理商处理并已更换减震器,并未表示推诿。法院据此认为无充分证据证明车行明知摩托车实际使用国产减震器的真实情况而故意未告知,故车行主观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
而对于解除合同的请求,因双方未就何种情况可以退货进行约定,亦超出了七天无理由退货期,且小王已经接受并更换厂家补发的进口减震器,车行的瑕疵履行行为已经得到了补正,故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关于退货的规定,亦不存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综上,法院驳回了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认定消费欺诈必须具备欺诈故意
一般而言,消费者主张 “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需要考量以下三个方面:
一、经营者必须具备欺诈的故意,即明知告知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二、经营者必须具备欺诈的行为,即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三、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作出错误判断,并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即消费者的选择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虽然交付的摩托车确实存在配件不符的瑕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是综合全案来看,因经营者对于该车的实际情况并不知情,且因消费者的原因未能对车辆进行查验检测,对于造成上述瑕疵的原因未能归责于车行,车行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故法院认定车行不存在欺诈,驳回了小王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