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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女子”小树林揽客被抓竟是男儿身
发布时间:2018-04-02 14:54:26 Mon  来源:杭州网

 
网络图

    杭州网讯 2017年5月,余杭良渚派出所接到举报,说是路边小树林有人揽客卖淫,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将二人抓获,不过警方发现,这长发飘飘的卖淫女竟是男儿身。近日,男子吴某涉嫌犯传播性病罪,站在了余杭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

    被告人吴某今年37岁,之前来杭务工租住在良渚。据他交代,他多次踩点发现,有个路口附近有一个树林比较隐蔽,可以考虑在此揽客。“那天晚上7点半我就装扮好了之后站到路边。8点左右,有一名男子骑电瓶车路过,我就叫住了他并对他使了个眼神,问他要不要去玩一下。”

    吴某说,路过的男子马上就知道他所表达的意思,谈好价钱之后就一起进了小树林,还没到五分钟,就被警方逮个正着。吴某表示自己不认识对方,而且当时对方应该不知道自己是男的。

    吴某回忆到,青春期后他发现自己喜欢同性,并于2010年左右加入同性恋圈子,继而被确诊为梅毒、艾滋病感染者,一直意志消沉需要靠服药来控制病情。后来,他听医生说,如果按时吃药并做好安全措施,性病传播的可能性很小,于是心思又开始活络起来。

    “我对女性不感兴趣,对同性恋试了几次也没什么感觉,还是喜欢正常的男性,但是我本身就是一个男的想和其他男性接触有困难。后来听别人说可以男扮女装来和别的男性发生性关系,我就开始动起了脑筋。”面对民警的讯问吴某如是说,“我穿上女人的衣服、戴上假发、化上妆之后,站在路边光线昏暗的地方拉客,我又怕不要钱和别人发生关系会被认为是疯子,所以就收取30-60元左右的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梅毒的情况下,仍通过乔装成女性的方式与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判决吴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犯传播性病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所以,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洁身自好,不幸患病的要积极治疗,不去卖淫、嫖娼,否则将有可能触犯法律。

作者:记者 洪明思 通讯员 余法  编辑:徐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