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社保厅召开“贯彻《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新闻通气会”。
杭州网讯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可以说,这是我省工伤保险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12月27日,省人力社保厅召开“贯彻《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新闻通气会”,全面解读了这部即将实施的新条例。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工伤职工切身利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据了解,新条例共7章40条,对制度适用范围、工伤预防、基金管理、工伤认定和鉴定、待遇支付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新条例实现工伤保险制度对所有职业人群全覆盖
并适当延伸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新条例主要解决了哪些问题,有什么样的特点?我们一起来看看。
首先,它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从企业、事业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扩大到了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对所有职业人群的全覆盖,做到应保尽保。
其次,它强化了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工伤保险制度有三大功能,分别是经济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多年来,经济补偿方面,各地基本上都做到了及时足额保障。但是,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一直是浙江省工伤保险工作的短板。新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工伤预防的规定,同时在第六章统筹规定了康复待遇,为浙江补齐这两块短板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且,它还规范了工伤认定的范围。记者注意到,新条例对突发疾病、生活生理需要、组织活动等情形进行了分类处理,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为工作原因,可按工伤处理,适当延伸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重点明确了多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是新条例的重点内容,一共有15条,它明确了多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相关负责人介绍,这里主要包含了四个方面:一是归纳了现行待遇标准,比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二是提高了相应待遇标准,比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供养年限增加了5年;三是填补了部分待遇标准空白,比如未足额缴费待遇补偿渠道及标准等;四是调整了现行待遇政策,比如工伤补偿和民事赔偿的竞合问题,明确了总额补差规则。
工伤职工,尤其是生活需要护理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保障的问题不仅仅是待遇多少的问题,更实际的是能不能保长期、可持续的问题。
对此,新条例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长期待遇按月支付,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无法保障按月支付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如果工伤职工要求退休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伤残津贴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
再过几天,新条例就要正式实施了。省人力社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条例实施前已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新条例的规定执行;待遇保障方面,新条例实施前已发生工伤,新条例实施后领取工伤待遇的,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