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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试点肝移植术纳入医保  个人自理三成
发布时间:2017-12-11 20:52:07 Mon  来源:杭州网

杭州网讯 高昂的肝脏移植术费用,对需要手术治疗的困难家庭而言是一个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日前,记者从浙江省人力社保厅获悉,为切实减轻肝移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从2018年1月1日起,浙江将开展肝移植术基本医疗保险按绩效支付试点,个人自理比例30%,这将大大减轻肝移植患者的经济负担。

据了解,浙江试点肝移植术纳入医保的保障对象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浙江省户籍患者,或在接受肝移植术前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的患者。肝移植术按“乙类”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个人自理比例30%。限以下适应症之一:终末期肝病;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

目前,此项试点工作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树兰(杭州)医院、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东部医院等4家省内医疗机构开展。试点期限为5年,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

“肝脏移植手术费用在30-50万元之间,对于广大因经济条件所限而做不起肝脏移植手术的家庭而言,肝移植术按‘乙类’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可以说是一个巨大的福音。”浙大一院院长王伟林教授介绍说,医院自1993年开展第一例肝移植至今,已成功实施肝脏移植手术2325例,肝移植技术已经非常成熟。在浙大一院肝移植中心完成移植手术的患者,一年生存率达到90%,基本与国际肝移植生存率相当,其中,良性终末期肝病进行移植手术的患者生存率可达95%,五年生存率达到73%。

另据了解,在试点医院,患者在手术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应由患者个人承担的费用外,医保按绩效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具体有三种情况,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患者出院时结清个人承担费用,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70%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1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20%再次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3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10%再次结算。18周岁以上患者出院时结清个人承担费用,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90%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1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5%再次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3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5%再次结算。此外,患者出院后存活满5年的,医保在预留费用中对医疗机构予以激励。5年期满后,由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根据患者生存情况、医疗质量、费用负担等因素对医疗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并予以相应激励。

作者:记者 杨威 通讯员 王蕊 胡枭峰  编辑:李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