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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骑“共饮人”摩托车发生事故死亡,“共饮人”担责几许?
发布时间:2020-07-16 17:31:52 Thu  来源:杭州网

杭州网讯 酒足饭饱后,一男子骑着“共饮人”的摩托车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死。酒桌上的“共饮人”应担责几许?

日前,杭州萧山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扣除交通事故中已赔偿的79万,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一家经济损失6.5万元。

尽管如此,一切都为时已晚。

2018年12月20日晚,李某和王某相约一起吃饭。在李某的租房内,两人喝酒聊天,放松惬意。酒足饭饱后,醉醺醺的王某向李某提议,想要借一下他的二轮摩托车开回家。

醉酒上路,本该严厉劝阻,但李某却不假思索就答应了。

随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与温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王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系醉酒驾驶,与温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另调查得知,该摩托车为套牌车辆,实际车牌原系夏某所有,该车逾期未检验,也未投保。

王某死亡时,儿子才刚出生2个月……今年4月2日,王某的妻子、父母等一家人将李某、夏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赔偿伤残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等合计71万余元(已扣除交通事故中赔偿的79万);被告夏某承担连带责任。

“摩托车是我从路边流动摊贩那里买来的,案发那天王某自己要骑走的。那天我们两人喝醉了,大家都是成年人,王某不应该为自己行为负责吗?让我承担这么大的责任我觉得很冤。”庭审中,李某辩称道。

法院审理后认为,醉酒驾车是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死者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身的安全尽到安全义务;被告李某作为该摩托车的使用者和共饮参与人,未对王某的人身安全尽到照顾、注意等义务,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夏某的摩托车车牌被套牌,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故不用承担责任。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依据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因为两人一起饮酒,形成了共饮人关系,因此,李某对王某的人身安全负有照顾、注意、协助等义务。但遗憾的是,李某不但没这么做,还“大胆”将摩托车借给醉酒的王某骑回家,这就是把王某置于危险境地之中。当然,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漠视自身安全,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此外,车牌虽系夏某所有,但他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且其摩托车车牌被套牌,故不用承担责任。

日常生活中,因饮酒引发事故常常见诸报端,却依旧有人以身试法。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朋友相聚小酌还是参加饭局应酬,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都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如果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当然,这种责任是有限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归根结底,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才是首要的。不论在何时、何处,切勿心存侥幸、酒驾上路。

作者:记者 许佳炜 通讯员 萧法  编辑:徐洁
酒足饭饱后,一男子骑着“共饮人”的摩托车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死。酒桌上的“共饮人”应担责几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