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下午,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第三十三场)在杭州举行。浙江省建设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一级巡视员应柏平出席会议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了解,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国家出台了阶段性的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请问我们省实施情况如何?另外,对于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奋战在抗疫一线的医护、公交、环卫、物业等人员,在住房保障方面有什么特别帮扶政策吗?
浙江省建设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一级巡视员应柏平:2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全省各地都已细化落实。这一支持政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企业方面:今年6月30日前,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停缴。
职工方面:今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职工缓缴、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公积金额度并灵活安排提取时间。这项政策实施以后,截至3月5日,全省共有687家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2059家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就企业而言,累计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金额达到6530万元。
对奋战在防疫第一线的医护、公交、环卫、物业等人员,我们已出台政策,特别是有住房困难的予以重点帮助。其中,对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减免1至3个月租金;领取租赁补贴的,按当地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发放1至3个月租赁补贴,或增发1至3个月租赁补贴;疫情严重地区还可适当延长租金减免或补贴发放时间。目前,全省各地已先后出台或正在制定相关具体配套措施。
另外,我还要说明的是对复工复产企业的住房困难职工,我们还有四个方面的政策保障举措:一是要求各地继续做好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对经济收入困难家庭予以适当的租金减免;二是今年1月至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对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作逾期处理,不计入个人信用记录;三是对因疫情防控延误住房保障的家庭,补发延误期间对应标准的租赁补贴;四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将近期复工企业承租社会房源的职工阶段性纳入住房保障,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的租赁补贴。
这次疫情对建筑业有较大影响,请问如何推进建筑企业复工复产方面,你们有哪些举措?
浙江省建设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一级巡视员应柏平:建筑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多、流动性强,受疫情影响比较大。目前,全省共有建筑业企业16511家,从业人约620万人,其中在省内有项目的企业4299家,在建工地项目19711个,包括省级重点建设工程318个(项目691个)。
疫情发生后,全省建筑企业同样面临返岗人员少、原材料供应难、资金压力大,以及施工合同纠纷逐步显现等问题。对此,我们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精准施策统筹做好行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各项工作,结合实际研究下发了《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从六个方面提出了18条具体举措(简称“惠企18条”),并深入一线进行宣讲,指导用足用好政策红利,全力助推企业复工复产。
涉及建筑行业的有四条:一是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工期延误。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合理顺延工期。二是帮助企业减轻资金负担。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合理分担停工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进度。另外,协调帮助企业降低用水用气成本,降低或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三是开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因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先开工后补办施工许可手续;一般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开工前有关审批事项,从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四是及时提供工程造价调整依据。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视情变更。同时,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收取。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企业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截至3月5日,全省建筑施工领域开(复)工工地19681个,复工率为99.8%;其中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复工率为100%。
这里,我要强调的是,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企业,以及建筑材料生产供应企业等作为上下链产业,相互关联、密不可分。我们始终坚持“一盘棋”思想,综合施策、统筹推进。目前,全省房地产企业已复工4258家、复工率99.8%,房地产经纪门店已复工9315家,复工率为54.3%。
下一步,我们将聚焦确保惠企政策落地、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和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进一步加强帮扶和督导力度,确保“两手硬”“两战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