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淳安县公安局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犯罪嫌疑人谢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等待他的是法律严惩。
2019年12月24日,淳安县森林公安接到群众举报,称家住本县里商乡的谢某为图野味尝鲜,通过活鸡诱捕、猎夹等禁用工具在本村“石林岛”山林捕获到老鹰2只,要求查处。民警到达现场后,当场扣押了疑似老鹰2只,经聘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老鹰为隼形目鹰科鸟类,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或一级。
经讯问,谢某对非法猎捕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警察说法:
人类与动物本该和谐共处,请不要把自己当作主宰者罔顾生命,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爱护野生动物,坚决抵制非法猎捕、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如果存在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或者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切不可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律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2020年2月24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
《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