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11月1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由杜前院长担任审判长,通过在线方式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诉被告瞿某某侵害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两案合并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判令被告瞿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的行为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今年9月,西湖区检察院接到市民王先生举报,在某网络平台上有人销售侮辱、诋毁革命英烈董存瑞、黄继光的贴画。西湖区检察院经调查后发现,在该网络平台经营“某某画坊”的瞿某某,发布、销售侮辱、诋毁革命先烈董存瑞、黄继光的贴画。
西湖区检察院认为,瞿某某在网络平台上公开发布、销售带有侮辱、诋毁董存瑞、黄继光两名英烈内容的贴画,否定了英烈的崇高革命气节和伟大爱国精神,侵害了英雄烈士名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西湖区检察院出示了“某某画坊”商品明细、交易记录等十余组证据,并就被告瞿某某主观上的明知程度和侵权行为的情节轻重进行了充分阐述,被告瞿某某均表示认可。
瞿某某现场承认自己卖的时候明知这两张画是什么内容,这两张画只卖出3张,网上显示的库存数量是她随意填写的。翟某某表示:“我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愿意当庭赔礼道歉,希望得到英雄烈士家属和社会各界的谅解。”
经合议庭评议,杭州互联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坐标,是民族的不朽脊梁。英雄烈士董存瑞在“解放战争”中舍身炸碉堡,英雄烈士黄继光在“抗美援朝”战争中舍身堵枪眼,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惊天动地的壮歌,体现了崇高的革命气节和伟大的爱国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
被告瞿某某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崇尚、铭记、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名誉。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英雄烈士形象帖画的行为,已对英雄烈士名誉造成贬损,且主观上属明知,构成对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侵权。同时,被告瞿某某多年从事网店销售活动,应知图片一经发布即可能被不特定人群查看,商品一经上线便可能扩散到全国各地,但其仍然在网络平台发布、销售上述贴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 英雄烈士的名誉神圣不可侵犯,通过司法手段保护英烈的合法权益,传承爱国主义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为人民提供精神指引”的必然要求。杭州互联网法院应用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坚持从严保护原则,旗帜鲜明地维护英雄形象,进一步激发了人民群众的爱国情怀。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对利用网络侵害英烈人格尊严、触碰底线的不法行为,杭州互联网法院敢于亮剑,坚决打击,以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为网络空间注入尊崇英雄、热爱英雄、景仰英雄的法治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