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2017年6月,杭州的夏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淘宝支付了1400元买了一只“鹦鹉”,这只鸟羽毛色彩丰富,聪明会学说话,还很粘人,夏某某很是喜欢。谁知还没养几天,他却被告知,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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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喜欢这种鹦鹉,所以买来作为宠物,我现在已经认识到错误了……”夏某某面对检察官后悔不迭。
据悉,夏某某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明知太阳锥尾鹦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太阳锥尾鹦鹉1只。
经鉴定,太阳锥尾鹦鹉属于鹦形目鹦鹉科,该物种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附录Ⅱ所列的保护动物。夏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淘宝支付1400元购买该鸟。此后淘宝卖家落网,公安通过买卖信息找到了夏某某。
夏某某购买该太阳锥尾鹦鹉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
目前,这只太阳锥尾鹦鹉已移交杭州野生动物园,由专业人员进行养殖看护,飞出了“牢笼”。
鉴于夏某某一直以来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同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且未造成野生动物资源致害损失;夏某某购买的目的系自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等因素,江干区检察院依法对夏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9月4日,夏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江干区检察院依法对夏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