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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被曝光 浙江对房产、汽车、物业行业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下重拳
发布时间:2019-09-11 17:29:07 Wed  来源:杭州网


样板房不作为装修验收标准,买车要到指定保险机构投保,物业管理不承担车辆保管义务……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你遇到过吗?

9月11日上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召开全省房地产、汽车买卖、物业管理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发布会,公示发布了浙江省2018-2019年度房地产、汽车买卖、物业管理三大行业的20条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这些条款都涉嫌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合同格式条款订立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和《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浙江组织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对房地产、汽车买卖、物业管理三大消费领域重点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记者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此次专项行动从2018年11月开始到2019年11月结束,时间持续一整年。

截至8月底统计数据,此次专项行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消费者合同类投诉举报1397次,审查房地产、汽车买卖、物业管理三大行业的合同6609份,发现问题合同1555份,发现问题格式条款6135条。

对问题经营主体开展行政约谈317次,下达行政建议书774份,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143份,行政指导完善合同文本1417份,行政指导修改合同格式条款70543条(次);立案查处合同违法案件83件,收缴罚没款66万元。

记者从会上获悉,此次专项行动关注民生热点,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聚焦广大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反映的热点焦点行业问题,重点审查是否有“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情形。

延伸:房地产交易合同典型格式条款

装饰材料与品牌模糊不定:为提高房屋品质而对装饰、设备标准所作的变动,或按法律和政策规定实施以及因招投标而变更约定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品牌、产地等,不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未约定的,以实际交付为准。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出卖人排除买受人权利、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经营者销售全装修商品房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所用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施工质量标准等内容。《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该条款约定,合同已备案确定的装修价款及装修标准,出卖人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变更装修材料、装修标准,不视为违约,显然是出卖人排除买受人权利、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

汽车买卖合同典型格式条款

车辆交付前4S店免除自身责任:买方认可并同意,在车辆交付给买方前,适用的税费或任何其它第三方费用,有可能因卖方无法合理控制的事件、情形,或法律变更,或法院作出的关联判决,或政府及官方管理机构的要求而增加,该税费的变动增加均应由买方承担。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订立合同后,尽管市场价格发生了变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交易价格是不能随意改变的,更不能将形势变化增加的费用要求由买方单独承担。对于合同价格引起变化的原由,在不能归咎于双方当事人过错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该条款约定,将价格变动风险全部转由消费者承担,系销售方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同时剥夺了消费者拒绝变更合同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物业管理合同典型格式条款

承租人、访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也要业主负责:业主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物业管理制度、《临时管理规约》和《业主手册》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物业服务企业利用格式条款加重了业主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造成的损失、损害,属于侵权或违约法律关系,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或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连带责任”的承担系由法定产生,物业服务企业在该条款中未区分业主是否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径直要求业主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这加重了业主的义务,不当扩张了业主的责任范围。

作者:通讯员 沈雁 江文泉 实习生 祝融融 记者 刘文昭  编辑:徐洁
9月11日上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召开全省房地产、汽车买卖、物业管理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发布会,公示发布了浙江省2018-2019年度房地产、汽车买卖、物业管理三大行业的20条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