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微信公众号已成为众多企业与用户沟通交流的新平台,然而有些企业开展批量注册公众号,则可能会涉及到不正当竞争行为。
4月26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全国首例互联网平台对平台内账号违规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案。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称,具有关联关系的两被告杭州科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海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批量注册运营内容、界面相似的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贷款大全吧”非法从事网络贷款信息中介等业务活动,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具体表现在:一是在不满足从事小额贷款、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批量注册并运营内容均为网络贷款产品信息的微信公众帐号、微信小程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二是在微信公众帐号内对其产品作虚假商业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三是在微信公众号中仿造微信“投诉”界面设置“投诉”模版,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微信提供服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四)款的规定。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损害微信中其他合法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和微信用户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其他经营者和微信用户对微信产品的信赖,破坏微信公众帐号、小程序正常的注册和运营秩序,削弱微信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两被告对此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共同的法律责任。
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并发表申明、消除影响。
两被告在答辩时称,原、被告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两者经营模式不同,不构成竞争关系,由此发生的纠纷应属于合同关系而非不正当竞争侵权范畴。其次,原告不能既作为规则制定者又作为参与者身份来主张权利,两被告仅为引流和提供广告推荐主体,并非提供贷款或贷款中介主体,未实际参与任何小额贷款业务。
同时,两原告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可诉利益,也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损害,两原告并未遭受到任何损失。
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原告是否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上的竞争性权益,原、被告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两被告实施的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和可责性;两原告主张的损害是否存在,该损害与两被告实施的被诉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两原告提出不正当竞争而非合同之诉是否具有正当性等方面。
此次案件作为网络平台管理者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向网络平台用户主张侵权责任的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表示,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