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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杭州男子拿自家房产证去抵债 却惹大麻烦
发布时间:2018-03-21 14:21:36 Wed  来源:杭州网

杭州一男子拿自家房产证去抵债,万万没想到惹出大麻烦。

“警察同志,我怀疑我弟弟把我们家房产证偷走了……”

2017年12月底,武林派出所接到了一宗“特殊”的报案:当天,报案人陈女士拿着自家的“房产证”到房产办证大厅办事儿,结果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她所持有的证件是假的!

“简直是晴天霹雳……这个房产证是我和弟弟的共有的店铺的,从06年开始,房产证一直在我妈那保管。”陈女士边说边叹气,“这两天刚好要办点事情,就把证件带出来了,结果被人家当做假证没收了,那边工作人员还说要立案侦查。我怀疑是我弟弟干的,所以先来报案了……”

被没收的两本假证

为什么要怀疑自己的弟弟

说来也无奈。证件存放的地方只有陈女士、母亲、弟弟和弟媳知道。之前弟弟跟借贷公司借过钱,因为久借未还,曾有人上门到母亲家讨债……

“那你有查过现在这套房子有被抵押或者变卖吗?”

“查过了,没有。而且,我现在联系不上我弟弟和弟媳……”

情况有点复杂,民警捋顺了之后,立马展开调查工作。当天晚上8点,弟媳鲁某被传唤回所内问话。

审讯室内,鲁某一脸淡然

“知道为什么会来这吗?” “我知道,来解释一下房产证的事情……”

据鲁某交待,其与丈夫陈某欠下外债,一直拖着还不上,于是他们就把“心思”放在了跟姐姐共同拥有的那份房产上。

“有个做贷款的中介当时跟我们说可以用房产证来做借款,不用抵押就可以拿到比较低的利息,这样我们就可以把高利息的借款给还掉。但是,我们怕他姐姐和妈妈知道这件事,然后陈某说他来想办法……”

“那你不清楚这件事情?”

“主要是陈某在操作……”鲁某极力撇清与自己的关系,“陈某去了解了下,知道有个专门做假证的人,就去找这个人了。后来他把假证放回了原来的地方,把真证拿给了借贷公司......具体细节我也没有很清楚……”

所有的矛头都指向了陈某,当下之急就是要尽快找到他。

假证

清官难断家务事。民警试图用调解的方式,希望找到陈某后,让其把事情原委说清楚,把真证拿回来。

可是,陈某迟迟未出现。

直到3月份, “警官,我联系上我弟弟了,他会来投案的。”

3月14日,陈某在家人陪同下,投案自首。

“其实我姐姐跟我说她报警了以后我就想来自首的,但是一直在外面躲债,不方便和家里联系。其实我内心很纠结.....”

“之前跟老婆做生意欠了高利贷,结果利息越滚越多还不清,实在是没办法。我拿着真的房产证抵押了30万,也没有还清债务……”陈某边说边叹气,“我很对不起家里人。”

民警普法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财产共有按照共有人的标准,将财产共有分为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按照占有共有财产的份额是否确定,可以将财产共有区分为: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陈某用房产证抵押借款,已经侵占了姐姐的合法权益。而他伪造证件,已构成了犯罪。

目前,陈某因涉嫌伪造证件已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作者:记者李建刚 通讯员 胡学军  编辑:陈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