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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家公司都有!只因忽略了它几秒,杭州一公司10年未拿回2300方房产
发布时间:2018-09-17 15:10:31 Mon  来源:杭州网

杭州网讯 拿着手中这份9000万元的和解协议,苏伊河(化名)终于笑了。十年了,他与劳灿明之间的这场“战役”让他精疲力尽。

从商多年,生意场上的那些尔虞我诈,苏伊河早已见怪不怪,但他怎么都不会想到,当初会因为一笔普通的借款,赴了对方设下的“鸿门宴”。

2300方房产回报迟迟未得

苏伊河系杭州A公司总经理,2008年7月18日,A公司与劳灿明负责的杭州B公司签订了一份《投资合作协议》,双方约定:A公司向B公司的房地产项目投资3000万元,作为投资回报,该楼盘第25、26楼层(面积约为2300平方米)的产权归A公司取得。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A公司曾多次要求B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交付并转移上述房屋所有权,但B公司一直未予办理。

2013年5月14日,A公司向滨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履行协议约定。虽然B公司对《投资合作协议书》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其随后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落款为2011年3月16日盖有双方公章的《协议书》,上面约定:B公司返还A公司投资款1500万元,双方自愿解除《投资合作协议书》。

《协议书》自B公司支付完1500万元款项之日起生效。同时,B公司递交了同日银行汇票一份,证明其已按约支付完成。

1500万借款突变返还款

眼前这张1500万的银行汇票,苏伊河当然记得。

2011年3月15日,因A公司资金周转需要,苏伊河通过电话向劳灿明提出1500万的借款请求。劳灿明爽快答应了。第二天,苏伊河带着A公司印章前往B公司办理借款手续。

明明是借款,怎么一转眼却变成了返还款?还有那份《协议书》,苏伊河更是从未见过。A公司遂对《协议书》上公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

经法院两次委托鉴定,均对该份《协议书》上“杭州A公司”的印章印文的真实性进行了确认。

苏伊河百口莫辩。

一审、二审、再审均败诉

因无法证明,滨江区人民法院对A公司提出的印章系B公司偷盖的主张不予认可,确认《协议书》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也就是说,《投资合作协议书》早在2011年3月16日就已经自动解除了,法院一审判决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

因为一份莫名出现的《协议书》,让A公司面临巨大损失。苏伊河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苏伊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1月6日,省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检察官慧眼识破骗局

走投无路的苏伊河向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举报B公司涉嫌虚假诉讼,滨江区人民检察院遂将案件线索移送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侦查,同时将本案报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民事生效判决进行同步审查。

“这个案子投资成本为3000万,而根据《协议书》约定,解除投资协议仅需1500万,A公司不仅白白损失1500万元本金,连可观的投资回报也放弃了,这明显不符合常理。”承办检察官王籽佳如是说。

由于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杭州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调取原审案卷材料,仔细研究案情,并多次赴公安机关了解核实情况,分析案件疑点,为快速侦破案件提供思路和方向。

再审检察建议追回9000万

真相终于水落石出。

原来,2011年3月15日那天,挂断苏伊河的电话,劳灿明叫来出纳小肖(化名)和会计季宇(化名),一方面他交代苏伊河来公司办借款手续一事,另一方面,他叮嘱两人想办法偷盖两个A公司的印章。

第二天,趁小肖和苏伊河聊天之际,季宇偷偷在两张A4白纸上盖下了两个A公司印章。

事后,劳灿明与公司法律顾问俞荣华共同谋划,利用偷盖的印章伪造出了这份虚假的解除合作的《协议书》。

2017年6月15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市中院于2017年11月6日裁定再审。再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9000万元的和解协议,A公司撤回起诉,市中院于2018年6月12日裁定撤销原判决。

2018年4月2日,滨江区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劳灿明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俞荣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公章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公司及其管理层要加强对公章重要性的认识,规范公章的日常使用,谨慎保管公章。要诚实守信,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违法犯罪的行为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记者 许佳炜 通讯员 赵云  编辑:李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