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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猪肉五花肉混充牛肉售卖?杭州一生产销售公司11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09-12 17:36:10 Wed  来源:杭州网

杭州网讯 用猪肉五花肉混充牛肉销售的做法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8月底,西湖法院宣判了两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杭州某食品公司从业务员到公司负责人共11人都被判了刑,还要缴纳相应罚金。

简某于2014年在杭州注册成立了一家A食品公司主要销售鸡、鸭、猪、牛等肉产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简某的妻子林某。一年后,简某又注册成立了另一家B食品公司,自己为法定代表人,主要生产凉拌菜、烤鸡、烤鸭、猪头肉、五香肉等熟食,只向A食品公司供货。

2014年开始,简某以A食品公司名义与杭州多家超市签订联营合同,在几家超市的门店分别承包了一个摊位,由A食品公司的员工直接在摊位上推广销售该公司的肉类产品。A食品公司的刘某专门负责对接销售员工,管理订货和发货。产品的运输都不经超市其他人员的手,直接从公司运送到超市,再由公司在超市的销售人员直接将货物拿到摊位上销售。

A食品公司在各超市销售的有烤鸡、烤鸭和五香肉,但是这五香肉有着该公司的人才知道的秘密。2017年,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了A食品公司销售的五香牛肉的“秘密”,虽然标签上写得是五香牛肉,实际上却是猪肉五花肉。

经公安机关侦查,A食品公司以猪肉五花肉冒充五香牛肉、酱牛肉在多家超市门店销售,销售总额达113万余元。

西湖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11名被告人在产品中以假充真,其中被告人简某、其妻子林某、刘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余9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被告人简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被告人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到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作者:记者 许佳炜 通讯员 西法  编辑: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