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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女友吵架后男子求醉得偿所愿 整个马路都是他的了
发布时间:2018-09-11 18:15:00 Tue  来源:杭州网

9月5日下午18时左右,正值下班的高峰期,天目山路竞舟路口附近的北侧马路主干道上居然坐着一个身着饰有金色龙纹黑色短袖的男子,过往的车辆纷纷减速避让,严重影响了晚高峰时期的车辆通行。现场周边执勤的交警警力对该男子进行劝阻,但黑衣男子满身酒气,跟本听不进劝,非但没有离开现场,反而跑到了马路中间躺下来,直接造成了巨大的交通隐患。

古荡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同时在西溪路周边巡逻的两名路面巡逻警力赶到现场先期处置。先期处置警力赶到现场并进行果断处置,强行将醉酒的黑衣男子拉到隔离带进行约束,以免该男子可能对其本人和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公众安全有危险。后处置民警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调查。黑衣男子直至次日中午才酒醒,民警对其调查时,男子赵某自称因为和女友吵架,心情不好,买了一瓶白酒,之后就喝醉了,醉了以后就断片了,至于怎么到的天目山路,在马路上做了什么,一概不知。民警出示了现场监控截图,赵某也很是后悔,并表示以后不再醉酒闹事。但赵某终究是违法了,也必将为自己的违法为负法律责任。

经调查,9月5日下午,赵某在天目山路竞舟路口段(天目山路东向西方向),因醉酒后在天目山路上采取坐、躺等方式影响交通安全及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情节较重;另查明,赵某在此处不听劝阻拒不离开天目山路主干道,以脚踢的方式殴打前往劝阻的辅警,并造成身体多处受伤。西湖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以赵某殴打他人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之规定,以赵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行政处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警方提醒:无论何时何地何因,都不要把自己的生命及公共安全当儿戏。醉酒状态下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惩处。

作者:记者 李建刚 通讯员 陈兰 洪涛  编辑: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