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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举证不能“任性” 情节严重或可入刑
发布时间:2018-04-12 15:38:57 Thu  来源:杭州网

    杭州网讯 虚假债权起诉、伪造毁灭证据,不如实陈述事实、恶意串通作伪证……4月12日,杭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杭州两级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处理情况,并发布不诚信诉讼行为十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5年至2017年以来,杭州两级法院一、二审民商事诉讼案件,共处理不诚信诉讼行为97件,其中民间借贷类案件78件,涉及大额资金往来的案件52件,因涉嫌不诚信诉讼依法移送公安处理的共42件。

    

    签过章的空白纸张要当心

    潘某是杭州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与刘某有长期加工业务往来。2017年,潘某公司起诉刘某归还欠款,主要证据为一份手写债权凭证,上半部分记载“刘某尚欠该公司 XXX 元”等信息,下半部分记载刘某的姓名和银行账户信息。

    开庭时刘某一再表示,这证据是伪造的,下半部分的姓名与银行信息,确实是他书写,“我让他们把钱打到我指定的这个账号。”刘某说该材料形成于加工业务往来中,但纸张上半部分所谓尚欠款项的信息,完全是该公司后来自行添加的。

    杭州中院深入调查后,潘某承认该证据是他擅自书写伪造形成。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对潘某处以罚款 10000 元。

    杭州中院民二庭副庭长瞿静表示,在频繁的经济往来中,当事人有时会因贪图便利或疏于监管,形成已经签字或者盖章的空白纸张。在民间借贷中,常见被诉一方主张不存在借贷关系,只是曾在空白纸张上签字的抗辩。

    空白签章文书的流转具有巨大的法律风险,极易形成虚假诉讼,为避免陷于此种不利境地,当事人在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中,应妥善管理公章、谨慎签字,避免出具和流失已签章的空白纸张。

    同时,如出具的文书在纸面上留有大量空白页面,建议在正文后写明“此后无正文”等文字,防止他人擅自添加其他内容。

    

    谨防职业放贷人“套路贷”

    叶某拿着他持有的债权凭证向人民法院起诉,称钟某、马某于 2015 年向其借款 40 万元未还,请求法院判决钟某、马某归还借款。

    钟某、马某认可借款事实,但表示借钱给他们的是董某,且其已经向董某归还了 20万元本金,而原告叶某是董某的工作人员。

    原来,当时借条并未写明出借人,董某在收到20 万元本金后,再由叶某持 40 万元的借条起诉要求归还全款,属于虚假诉讼。钟某、马某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向董某归还借款本息20 万的证据。

    法院经过关联案件检索发现,叶某在本市范围内同一时间段有多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且所有涉案债务人均辩称叶某是为董某工作的,借款本金归还一半后,叶某再以原借条金额起诉,从中获利。

    杭州中院认为债务人的相关抗辩属实,叶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判决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并对其处以罚款50000 元。

    瞿静提醒说,在借款过程中,当事人应特别注意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警惕可能陷入“套路贷”的泥潭,特别要对预扣利息、变相高利、借款协议未注明借款人等情况多加留意。借款协议签订时应尽可能要求制作并留存副本,以便出现纠纷时进行比对,还款时应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条或代收凭证。对于已经发生的侵犯权益的行为,包括可能涉黑涉恶的非法催讨行为,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

    “不诚信诉讼行为主要多发于民间借贷纠纷等涉及资金往来的案件中。”杭州中院民二庭庭长余晟表示,民间借贷纠纷和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存在法律事实简单、裁判规则清晰的特点,而部分当事人采用不实陈述、提供虚假证据、伪造变造证据、滥用诉讼程序等不诚信行为,试图借由法院判决谋取不当利益,成为人民法院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的重点领域。

    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对不诚信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不诚信民事诉讼行为由原来的“以不支持诉讼请求为主”,强化为“以法院依法惩处为主,移交刑事处理为辅”,除了罚款、拘留等处罚方式外,情节严重者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记者 洪明思 通讯员 钟法  编辑: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