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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5-23 17:36:07 星期一  来源:杭州网

    杭州网讯  记者最近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推动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 《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健全信用约束联合惩戒机制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15项任务、2项保障措施,确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实施意见》规定,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由省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县(市、区)政府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不得擅自改变工商登记、审批的条件或程序。

    《实施意见》根据职责法定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监管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和共同查处机制。

    严格执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明确的186项监管事项,各相关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执行;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监管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监管责任,不得推诿扯皮。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政府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按照“四个谁”的原则明确监管部门及监管职责。

    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根据职责法定和“四个谁”的监管原则,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等部门的 “日常监管、发现问题、依法查处”三类监管职责和同一经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牵头部门作了更加具体的分工和明确。

    《实施意见》规定,2016年底前,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登记注册、审批信息及监管信息双向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实现各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同时明确完善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制定企业信息交换共享目录,明确企业信息的名称、范围、标准和要求,部门间实行有序共享和综合应用。

   

作者:记者 陈琳  通讯员 江文泉沈雁  编辑:李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