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好好的一条道路,经常被“开膛破肚”,重复铺设管线也成了家常便饭,这给老百姓的生活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很多网友反映,道路开挖有没有严格的限定?随便开挖铺线会有什么样的处罚?
记者今天从杭州市城管办了解到,从11月1日起,经杭州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为今后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为提供了依法规范。
《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在城市主要道路上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在城市主要道路、次要道路上申请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由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审查,由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具有审查权。
今后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为还加大了透明度,充分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办法》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10日以上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城市主要道路和次要道路名录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每两年公布一次。
《办法》还规定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八种不予许可情形:如占用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口、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范围内机动车道以及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性活动等。特别强调的是,如果申请人曾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经查处未及时整改完毕或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也是不予许可的,这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建立管线挖掘单位信誉档案,并将信誉等级与审批挂钩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外,《办法》第十五条也规定了各种处罚办法:
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按规定补交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罚款。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结束后,占用单位或个人未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原状的等情形,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