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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为碘缺乏地区,仍需通过食用碘盐防治碘缺乏病
发布时间:2022-05-16 18:39:00 Mon  来源:杭州网杭州通客户端

今年5月15日是我国第29个“防治碘缺乏病日”。为持续巩固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成果,推动实现《健康浙江2030行动纲要》中碘缺乏病防治目标,加快推进健康浙江建设,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了第29个“防治碘缺乏病日”系列活动。

浙江全省均为碘缺乏地区

碘摄入70%以上来源于碘盐

碘缺乏病是由于外环境缺碘,造成人体碘摄入不足而发生的一系列疾病的总称。孕妇缺碘可致胎儿脑发育障碍,严重者可患克汀病,造成不可逆损伤;儿童和青少年缺碘可致生长发育(包括智力发育和体格发育)迟缓;成人缺碘可致甲状腺疾病,引起精神不集中、易疲劳等。

浙江省疾控中心对全省1362个乡镇开展的居民生活饮用水水碘含量调查调显示:全省居民生活饮用水碘中位数为2.10 μg/L,以行政村为单位,居民饮用水水碘中位数均在40 μg/L以下(碘缺乏病地区划定标准),进一步证实了我省均属于碘缺乏地区(图1)。因自然环境缺碘无法改变,碘缺乏风险将持续存在。

全省居民膳食碘摄入量调查显示,碘摄入70%以上来源于碘盐,仅不足20%来源于海产品(图2)。上述调查结果表明:盐碘是膳食碘的最主要来源。在目前的传统膳食结构中,我省居民仍然需要通过食用碘盐为主来防治碘缺乏病。

各种食物对膳食碘摄入的贡献率

全省碘缺乏病总体处于消除状态

合格碘盐食用率偏低

我省自1995年起实行全民食盐加碘策略以来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于2000年6月通过了国家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性目标评估;2011年4月通过了消除碘缺乏病的国家级考核;2015年通过全国“十二五”规划地方病防治任务的目标考核;2020年通过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终期考核评估,顺利达到地方病防治攻坚行动目标,全面实现碘缺乏病持续消除。

省疾控中心每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碘盐监测和人群碘营养水平监测,已建立了覆盖全省各县(市、区)的碘营养水平监测体系和信息平台。2021年监测结果显示:我省8-10岁儿童尿碘中位数195.1 µg/L,处于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碘适宜水平区间(100-299 µg/L);8-10岁儿童甲肿率为2.52%,符合国家碘缺乏病消除标准(<5%)。

目前,我省普通人群碘营养处于适宜水平,所有县(市、区)均保持消除碘缺乏危害状态。最新监测显示,自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以来,我省尚未新发克汀病病人;以8-10岁学生为代表的一般人群碘营养处于适宜水平,尿碘中位数从1995年的128 μg/L上升到195.1 μg/L(图3),甲状腺肿大率从14%下降到5%以下。 

但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我省合格碘盐食用率明显下降。2021年合格碘盐食用率在80%以下,远低于国家碘缺乏病消除标准(90%)的要求,其中7个县(市、区)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甚至低于50%。

孕妇存在碘缺乏风险

坚持食用碘盐,倡导科学补碘

尽管我省目前已达到碘缺乏病消除状态,但外环境缺碘状况持续存在。如果停止补碘,极易导致碘缺乏。因此,要坚持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

2021年监测数据显示,全省孕妇尿碘中位数为133.0 µg/L,低于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适宜量(150-249 µg/L)的下限,并且尿碘水平在150 µg/L以下的县区有60个,占66.7%,提示我省孕妇面临碘营养不足的风险。

同时,居民仍存在无需补碘等认识误区,进而影响人群碘营养水平。调查显示,我省30%的孕妇对孕期补碘的健康知识缺乏了解,仅有16.4%的孕妇认为自己需要食用碘盐,22.5%的孕妇认为食用海鲜即可获得足够的碘。

省疾控中心环境与健康所所长王晓峰表示,育龄期妇女(尤其是孕妇)应坚持食用合格碘盐(25 mg/kg),推荐选用孕妇专用碘盐(30 mg/kg),并在坚持食用孕妇专用碘盐的基础上,同时食用富碘的食物进行辅助补碘,并适当增加动物类蛋白质的摄入。

学校食堂严格加强食用盐管理,确保学校食堂供应和使用合格碘盐,切实落实学生精准补碘措施。 

作者:通讯员 任少凡 记者 杨威  编辑:李建刚
孕妇存在碘缺乏风险坚持食用碘盐,倡导科学补碘尽管我省目前已达到碘缺乏病消除状态,但外环境缺碘状况持续存在。2021年监测数据显示,全省孕妇尿碘中位数为133.0µg/L,低于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适宜量(150-249µg/L)的下限,并且尿碘水平在150µg/L以下的县区有60个,占66.7%,提示我省孕妇面临碘营养不足的风险。2021年合格碘盐食用率在80%以下,远低于国家碘缺乏病消除标准(90%)的要求,其中7个县(市、区)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甚至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