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的章大伯今年已年逾七旬,已经达到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几年因交通事故受了伤,还在工作的章大伯想要申请误工费,能得到法院支持吗?近日,杭州富阳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古稀老人遇交通事故 主张误工损失
章大伯今年已年逾七旬,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前身体健康,在一家汽车4S店从事仓库保管和卫生工作,该4S店亦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每月固定地向其支付“工资”6000元(有转账附注)。
2019年9月,章大伯因交通事故受伤后,4S店停止支付相应的工资。现章大伯向法院起诉,请求事故责任方及相应的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因道路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各项损失。
法院:事发前有固定收入应予赔偿误工损失
审理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发生交通事故时,章大伯已年逾七旬,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损失的赔偿。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章大伯虽然已年逾七十,但其一直在做工,也有相对固定的收入,现其也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在案涉交通事故受伤后因误工减少收入的事实,故按其受伤前6000元/月的工资标准计算认定其5个月的误工费损失30000元。
法官提醒
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是否存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需结合受害人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及平时是否从事农业生产等情况来综合判断。
本案中,章大伯在事故发生时虽然年逾七旬,但其在受伤前有固定收入,受伤后被停发“工资”,符合因误工减少收入的情形,因此法院支持其误工费损失之主张。
法条链接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