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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办法》10月起施行:八大类公共场所竣工验收前可试用体验
发布时间:2021-09-27 16:13:20 Mon  来源:杭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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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杭州市召开《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向公众介绍新《办法》主要内容及特色。

据了解,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办法》进一步厘清了各方责任,并在原有“社区服务无障碍”要求的基础上,扩展至“社会服务无障碍”。

例如,新《办法》进一步强化了保障性住房、公共交通、停车位等方面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要求。并对已建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无障碍设施维护等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

无障碍环境的建设离不开无障碍服务。新《办法》对公共服务、考试、选举、社区服务、导盲犬导行、应急场所服务等方面提出了无障碍建设和管理要求。

作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信息交流无障碍方面,新《办法》在第三章分别规定了重要的政府信息、政府网站及移动终端应用、公共图书馆、电视节目和影视、电信业务、紧急呼叫系统等应当达到的无障碍标准和要求。

同时,新《办法》明确了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规定了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机构等八大类公共场所竣工验收前,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代表可以试用体验。此外,新《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市城管局负责全市无障碍环境建设。

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强化长效管理,优化无障碍环境建设机制,分解《办法》中涉及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压实责任的同时强化考核机制,持续推进“减存量”“控增量”“补短板”深化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升城市品位。

据悉,截至8月底,“减存量”全市累计排查问题8.1万件,已累计整改5.6万件,全部问题整改工作计划今年底前完成;“控增量”新建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逐步规范,残障人士专家代表新建项目体验机制已全面推行;“补短板”在全市范围医院、行政服务中心各类助视、助听、导视、文字提示等多项信息无障碍举措全面推开,实现“破题”。

新《办法》还有哪些亮点?

提出全员参与理念。《办法》第六条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答复。鼓励单位和个人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参加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和志愿服务。

推进无障碍的数字化治理。《办法》一方面充分利用好杭州市数字化改革的先进成果,聚焦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例如在第九条规定“本市依托杭州城市大脑,推动建设无障碍环境数字化服务平台,推进无障碍环境场景应用,并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内容,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出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信息化渠道。” 在第二十九条对政府及部门网站、社会公共服务等网站及其移动终端应用的无障碍建设提出要求。

另一方面,《办法》努力消除“数字鸿沟”,使各类社会群体都能平等方便的获取、使用信息。例如在第三十五条对智能技术运用无障碍提出要求,“提供政务服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推广应用适合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需求特点的智能信息服务,根据需要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使用相关信息化服务给予指导和帮助,并尊重残疾人、老年人的习惯,保留现场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

明确支持无障碍公益诉讼。《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相关检察建议和司法建议进行书面反馈。”

进一步体现系统治理。目前杭州的无障碍设施一个主要问题在于衔接不好,不成系统。为此,《办法》本着系统治理的方针,不仅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提出无障碍设施配套建设的要求,还对既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等无障碍设施改造明确要求;不仅对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出要求,还明确逐步推进农村的无障碍环境建设。

同时,《办法》注重项目与项目之间的通达性,例如在第二十五条规定,“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或者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改造时,不得破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并对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和无障碍设施长效维护作了规定,明确了不履行维护义务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促进无障碍信息交流。信息交流无障碍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重要的政务信息、网站及移动终端应用、公共图书馆、电视节目和影视、电信业务、紧急呼叫系统等应当达到的无障碍标准和要求。

作者:记者 陈文婧 通讯员 陈灵捷  编辑:李建刚
据了解,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办法》进一步厘清了各方责任,并在原有“社区服务无障碍”要求的基础上,扩展至“社会服务无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