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由浙江省消保委提起的假冒“巴拉巴拉”童装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该案涉及众多不特定未成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侵犯了原品牌的知识产权利益。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浙江省消保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提出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佳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69.52万元,杨某、俞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28万元,李某健支付惩罚性赔偿金99万元,蒋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9万元,同时请求判令五被告在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庭审现场
作为浙江省消保委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支持起诉机关,嘉兴市检察院在庭上表示:“本案起诉事由清楚,诉讼请求有据,程序得当合法。向未成年消费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童装和不合格童装,显然对众多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因此,通过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必要的惩戒和震慑,让侵权者受到制裁,使损害公益者受到惩罚,以警醒众多经营者,是从根本上维护公共利益不受侵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据了解,2017年5月起,李某佳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巴拉巴拉”“balabala”注册商标所有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指使他人非法制造上述注册商标,让服装加工厂加工童装并使用该注册商标,后通过淘宝网销售给买家及其他卖家,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98万余元。李某健明知李某佳实施前述犯罪行为仍提供帮助。杨某、李某健、蒋某从李某佳处购买假冒“巴拉巴拉”“balabala”牌童装,通过淘宝网销售,杨某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76万余元,李某健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33万余元,蒋某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3万余元。
此次开庭审理后,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