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2015年,退休后的老刘注册经营了一家公益婚介所,专门为单身男女提供免费婚介服务。这样一来,既可以打发时间,又可以帮助他人解决婚姻大事,于是老刘干得热火朝天。本来好端端的公益事业,却因老刘的一个举动,给他带来了四个月的拘役……
每个周末上午,他都会在公园组织相亲活动,许多家长听说后纷纷跑来帮自己的孩子填写“单身会员相亲登记表”,期待能成功解决孩子的婚姻大事。
长久下来,老刘手里积累了不少的征婚人信息。
2016年,通过朋友介绍,老刘认识了一家旅游公司的老板李斌(化名),也到他公司参观了几次。
到了12月的时候,李斌想通过公益婚介来拓宽自己公司的业务,但他手头没有资源,也没有经验,于是找到老刘寻求合作。
两人一拍即合,马上签了合作协议,商定好李斌聘用老刘做旅游公司的顾问,老刘将374份包含了征婚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职业、固定资产等信息的婚介资料提供给旅游公司使用,并收取4000元费用。
本以为有了这些婚介资料就可以顺利开展婚介业务,令李斌没想到的是,老刘提供的这些资料里大部分人都不愿意接受有偿的婚姻介绍,或者已经有对象,根本无法开展婚介业务。
到了12月底,李斌要求与老刘停止合作,并想要回4000元婚介资料费,但老刘拒绝了退款。
李斌越想越生气,于是就到法院起诉了老刘。
法院在审理李斌与老刘的合同纠纷案时,发现了老刘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于是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线索。
2020年3月,老刘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
近日,经杭州上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上城区法院对一家公益婚介所负责人老刘(化名)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承办检察官介绍,本案中老刘经营公益婚介所,原本是件好事,但他违反了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将在提供婚介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征婚人个人信息资料出售、提供给他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造成威胁,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外,无论是公益婚介所还是营利性婚介所,都应该增强法治观念,守住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不要因为一时的利益诱惑将客户资料出售或提供给他人,因小失大。
法条链接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