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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参加两场酒局,被送回家后竟半夜抢救无效死亡,同饮者都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0-09-30 17:10:00 Wed  来源:杭州网

杭州网讯 “120吗,出事了,这里有人喝多了昏迷了,你们快来啊”!“孙二,老程不行了,你们俩快过来看看”!这两通焦急万分的求救电话出自死者程某的妻子马某,其丈夫程某因前夜与几个朋友聚餐饮酒过量,被送回家睡觉,半夜发现异样后拨打了急救电话,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程某近亲属起诉至法院,要求同饮六被告承担损害赔偿金54万余元。近日,杭州淳安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事情发生在今年1月的一天,下午5点左右,同为出租车司机的孙二(第二场酒组织者)与死者程某像往常一样进行了交接班,孙二下班后叫上自己的三个朋友准备找个餐馆搓一顿,顺便叫了下程某,程某因为要开车就没过去。

过了没多久,程某的另一个朋友钱一(第一场酒组织者)也邀请程某去他家赴宴,盛情难却,程某便找了代班,叫上自己的朋友赵三一起去。

6点左右,第一场酒开始,程某和朋友赵三喝了一些高度数的金刚刺白酒。7点半左右,两人告别第一场酒,又打车到了孙二所在的餐馆。

8点左右,第二场酒开始,这次是和孙二的三个朋友周四、吴五、郑六,几个人分别喝了点杨梅酒。8点48分左右,孙二的三个朋友走了。

9点18分左右,孙二、赵三将醉酒的程某送回家中,并与程某妻子马某一起合力将程某扶上床睡觉,嘱咐其照顾好程某便离开。

凌晨3点多,马某及程某母亲发现程某异样,随即拨打了120,联系了孙二、赵三,后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中,被告周四、吴五、郑六三人均表示自己有点冤枉,原本四人在餐馆聚餐,快结束的时候程某才过来,后来基本没有喝酒,且他们三人与程某都不是很熟,也没发现他喝多,走的时候孙二说会安排送回去。

被告钱一表示,因为是家宴,大人小孩十余人,吃饭时他劝程某喝高兴就行,少喝点。送走两人的时候确认他们是很清醒的,第二天到派出所去才知道他们是去第二场酒,还发生了这样的事。但他及他亲人提出愿意补偿程某15000元。

被告赵三表示,陪程某参加第一场酒后,他劝程某不要再喝酒,可程某不肯。第二场酒时,酒是程某自己倒的,给他也倒了点,但他没喝。后来他就和孙二一起把程某送回了家,因为程某平时喝酒比较多,扶上床打着呼噜睡着了,走得时候他还嘱咐程某家里人照顾好程某。

被告孙二表示,程某打电话过来的时候他们本来快要吃好了,就劝程某不要过来,程某坚决要过来。自己当时不知道程某是喝过酒的,程某到了之后也没有直接叫他喝酒,没过多久大家就各自回家了,他就和赵三一起把程某送回了家。

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的最大责任人,对自身身体状况是否适合喝酒、喝酒后果等都应当具有独立自主的判断,就其遗憾死亡的后果应负有主要责任。

共同饮酒人之间互负提醒、劝阻、护送、照顾等避免危险发生的安全注意义务,共同聚餐人对其中的饮酒人也产生上述安全注意义务。孙二作为第二场聚餐的组织者,孙二等四人在程某已经喝了一场酒的情况下应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赵三作为两场聚餐都参加的人,亦更应对程某参加第二场聚餐尽到提醒、劝阻义务,而程某是在第二场聚餐中喝至醉酒状态,故孙二、赵三、周四、吴五、郑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钱一等人来讲,对程某要参加第二场聚餐不知晓且无法预见,故第一场聚餐的钱一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钱一自愿补偿原告15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最终审理判决:被告孙二、赵三、周四、吴五、郑六各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000元,被告钱一补偿原告各项损失15000元。

作者:记者 许佳炜 通讯员 淳法  编辑:徐洁
“120吗,出事了,这里有人喝多了昏迷了,你们快来啊”!“孙二,老程不行了,你们俩快过来看看”!这两通焦急万分的求救电话出自死者程某的妻子马某,其丈夫程某因前夜与几个朋友聚餐饮酒过量,被送回家睡觉,半夜发现异样后拨打了急救电话,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程某近亲属起诉至法院,要求同饮六被告承担损害赔偿金5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