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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个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年内退出国家目录!
发布时间:2020-09-11 18:12:27 Fri  来源:杭州网

近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年底前将全部退出国家目录,不再由政府部门鉴定发证,改为社会化认定发证。

那么,如何做到分批退出?时间如何安排?杭州市对退出后的工作如何进行?如何申请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机构?一起来看——

如何安排退出目录时间

今年年底前,拟分批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

由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的车工、中式烹调师等第一批29个职业资格于9月30日前退出。电工、评茶员等第二批13个职业资格于12月31日前退出。

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密切相关的职业(工种)拟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

杭州市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

职业资格退出目录的有关后续工作安排

日常定期鉴定

(一)第一批9月30日退出目录的职业,最后一次鉴定时间(新考)为2020年10月22日-24日。第二批12月31日退出目录的职业,最后一次鉴定时间(新考)为2020年12月17日-19日。

(二)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须在有关职业退出目录之日前,于考前15个工作日对考生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报名信息,逾期不予受理。

(三)第一批9月30日退出目录的职业,最后一次补考时间为2020年11月28日。第二批12月31日退出目录的职业,最后一次补考时间为2021年1月16日。

职业技能竞赛和自主评价

申报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能竞赛和自主评价,须在有关职业退出目录之日前,将考生信息通过报名系统提交到我中心,所有(含第二批退出职业)职业技能竞赛和自主评价在10月31日前完成组织实施工作。

职业院校

对按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证书培养计划招生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支持其执行培养培训计划,并按照人社部,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4号)规定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证书发放

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工作。

热点问答

目录退出后,职业资格证书遗失怎么办?

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在规定退出时间后不再补发职业资格证书,遗失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开具持证证明。

退出后,以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是否有效?

继续有效,仍可作为持证者职业能力水平证明。

以后在用人单位、技工院校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效力如何?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同等待遇,纳入人才统计、高技能人才表彰、政府奖励津贴等范围。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怎么样的?

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批有序退出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由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范围及标准有哪些?

申请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名称、编码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中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除外),以及后续公布的技能类新职业(工种)一致,且具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需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技术规程(2018版)》编制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备案后,可开展评价。

如何申请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机构?

有意愿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机构(目前仅限企业和技工院校),可通过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http://zyjn.zjhrss.gov.cn/osip)以法人身份注册登录后,完善机构信息,并通过平台按系统内提示向所在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交材料。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的政策文件有哪些?

1.《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66号)

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在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办发〔2020〕6号)

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浙人社办函〔2020〕9号)

作者:记者 钟一菲  编辑:徐洁
近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年底前将全部退出国家目录,不再由政府部门鉴定发证,改为社会化认定发证。